長蘆鹽區的歷史沿革、行政組織與御史差遣制度

鹽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米、麥互相取代,鹽卻沒有替代品。由於這樣的特殊性,歷朝歷代莫不將鹽利視為國家穩定的稅源,課之以高額的消費稅。

清廷在全國分置鹽區並設官管理並徵收鹽稅。筆者以長蘆鹽區為主,討論長蘆鹽區的歷史沿革、行政組織與御史差遣制度。

一、長蘆鹽區的歷史沿革

長蘆鹽區,位在今日中國河北、河南與山東的一部份。

長蘆鹽區的歷史沿革、行政組織與御史差遣制度

清代行鹽圖

長蘆鹽區發源很早,據記載夏代已有青鹽之貢,周代設有鹽官。戰國時代,燕國北近邊胡,南通齊趙,盡收"魚鹽棗慄之利"。漢代置郡國鹽官有其四:泉州、章武、海陽、堂陽,長蘆鹽利盡歸國家所有。東魏定都於鄴城,在滄、瀛、幽、青四州濱海之地,置鹽官,設灶煮鹽。

唐天寶十四年(756),安史之亂起,人丁失散、田土荒歉。平原太守顏真卿在河北率軍抵禦安史叛軍,軍用匱乏,李華建請食鹽專賣,"以錢收景城郡(今河北滄州)鹽,沿河置場,略定一價。節級相輸,而軍用遂贍"。五代,石晉獻幽、薊十六州,河北鹽利盡歸契丹。

宋景德二年(1005),澶淵議和,以白溝河為界。河以南為宋界,食滄州鹽;河以北為遼地,食幽平二州鹽。金代,大定元年(1161)置滄州鹽使司,大定十三年(1173)又置寶坻鹽使司,行鹽各有分界,兼有直隸、河南兩省。

元代,泰定二年(1325),更設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司署設鹽使、副使、運判、經歷、知事、照磨諸官,置鹽場22處,長蘆鹽區開始有完整的管理機構,鹽產僅次於兩淮、兩浙。

明代北方邊境面臨蒙古、女真人的侵擾,洪武四年(1371)行納糧開中,長蘆鹽因地近邊鎮成為政府重要財源。

長蘆鹽區的歷史沿革、行政組織與御史差遣制度

中國古代製鹽工藝

清人建立政權之初,仍屬連年戰爭階段,因應朝廷財政需求,隨即恢復前朝的食鹽專賣制度,設置兩淮、兩浙、兩廣、長蘆、山東等鹽區都轉運司,與河東、四川、雲南等鹽法道。各鹽區引額分配是根據各地區人口多寡為依據,然而清初戰爭未息,人口失散,不可能對各鹽區引額作更新與調查,最簡單的方式是延襲明代舊額。

順治四年(1648)八月,長蘆鹽政御史王守履稱:"戶口實為鹽利之本,以戶口存亡,關鹽利多寡,理勢必然也。自我清朝定鼎,蒙總撫鹽三院具疏題請,不以故額為厲,許以見鹽徵課,遂爾二年行鹽九萬有奇,三年行鹽十三萬有奇,四年關引二十七萬有奇,即此權宜辦課,愈運愈多。"

順治年間,戰事未息,鉅額的軍費加深朝廷財政壓力。因此,朝廷屢次差遣長蘆巡鹽御史查驗漏課,"自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計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十餘兩,……據實上陳,伏祈敕部詳核,以追積隱用助軍需之萬一。"

長蘆鹽區的歷史沿革、行政組織與御史差遣制度

順治帝畫像

長蘆鹽區的引額也大幅增加,"當時兵革未息,餉項耗繁,前代本有備用大引一萬五千餘道,猶今所謂餘引也,亦一剖為三,計四萬五千道;又按年加引十二萬道,共徵銀五萬一千餘兩,派綱商行銷,行之未久,鹽即壅滯。商人情願帶課而不行鹽,將此項課銀均入通綱正引之內,每引約銀三分五釐零。"

康熙十二年至康熙二十年(1673-1681),爆發三藩之亂,清廷面臨政權延續之危機,"各處用兵,禁旅征剿,供應浩繁。"清廷陸續差遣巡鹽御史督導鹽課。

康熙十七年(1678),各鹽區開始執行"計丁加引"。

三藩之亂結束之後,康熙二十八年(1689)直隸巡撫于成龍疏稱:"查新增之項,原屬軍興需餉浩繁,暫議加徵,今四海昇平,如官戶加增,以及雜稅等項,久奉蠲除,且被災州縣人民,見蒙蠲免錢糧,發帑賑濟,如新增鹽引,仍累商民,勒令疏銷,則困窮益覺難支,應請豁除,除下部議駁。"

雖然朝廷財政情況漸趨好轉而有減引減課之舉,然而長期觀察長蘆鹽區的鹽引、鹽課還是增加了。雍正、乾隆年間,鹽引增加所反應的是生齒日繁,食鹽需求量日益增長的情況。鹽引的增加,不是加增正引,而是加增"餘引"或"額外餘引"的方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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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蘆庵記》

長蘆鹽區,因鄰近北京,許多官民相繼投靠新王朝,流動人口占據很大比率,又因湧入大量入關的滿人,食鹽需求增加,長蘆鹽的生產與銷售的情況向來非常好。鹽區內擁有平坦的沙岸,海水含鹽率高,各處鹽場生產暢旺,所產食鹽質量潔白味鹹。元代設22處,明代更設20處。

康熙十八年(1679)裁為16處,雍正十年(1732),裁併為10處。乾隆年間,天津分司管轄興國、富國、豐財、蘆臺等四處鹽場;薊永分司管轄越支、濟民、石碑、歸化等四處鹽場;滄州分司管轄海豐、嚴鎮二處鹽場:

在清代食鹽運銷制度中,戶部寶泉局負責印刷"鹽引",並差遣鹽政御史帶往各地鹽運司發放給登記有案的鹽商。鹽商必須親自去鹽運司註冊登記,認購"鹽引"後,才能賣鹽。論鹽商的財力大小,分為總商與散商,"散商認行額引,滾於總下,以責考成。","凡引不及八百者,不準自立商名,設立六綱以統之,一切領引納課,責成綱首經理"。長蘆鹽商自鹽運司請領"鹽引"後,才能去鹽場批鹽,營銷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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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鹽

二、長蘆鹽區的職官沿革

長蘆都轉運鹽使司是鹽區內最高行政機關,簡稱長蘆鹽運司。鹽運司最高長官稱長蘆都轉運鹽使司運使,從三品,簡稱"運司運使"或"運使",駐天津,轄天津分司、滄州分司、薊永分司。運使負責蘆鹽運銷、徵課以及錢糧支兌撥解和緝私考核等等,並且"凡行鹽之地,事關稽查勾攝、銷引催課,經管州縣皆有統屬,不得違禁玩令,……敕中開載未盡事宜,爾酌呈巡鹽御史,停當施行,仍聽該御史考成舉劾。"

在其下設有運同、運判、監掣同知、庫大使、批驗大使、鹽課大使,從鹽引、徵課到產運疏銷等業務,各有所掌、分治其權。

明永樂十三年(1415),朝廷派遣御史巡視天下鹽課。

宣德四年(1429),宣宗派遣御史于謙查緝長蘆私鹽。

正統三年(1438),每年差遣侍郎或御史巡視長蘆鹽區。

正統十一年(1446),長蘆巡鹽御史兼理山東鹽法。

正統十四年(1449),罷兩淮、長蘆巡鹽御史,命撫按官兼理。中間,或差侍郎,或差都御史,或以侍郎而兼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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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天津長蘆鹽運使司】押鹽車旗

清初從之,《大清會典事例》記載:"順治初,差長蘆、兩淮、兩浙、河東巡鹽御史各一人,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廣、陝西鹽政一年更差。"

順治至康熙中期,長蘆巡鹽御史,無定品,差遣方式,一年或數年差派,或由直隸巡撫兼差,其職掌:凡直省沿海及有池井之地,聽民闢地為場,置灶開畦為鹽而售之商,或官出帑收鹽,授之商而行之。以鹽課大使掌其場之政令與場地之徵,治其交易,審其權衡,而平準之;日稽其所出之數,以杜私販之源。運同運判分司其地而糾察之。

御史所治之地,以長蘆為名,非止於直隸。凡蘆鹽營銷山東、河南、江南諸州縣都在管轄之列,官銜仍慣以長蘆稱之。長蘆鹽政御史兼理山東鹽法。東鹽營銷魯、豫、蘇、皖四省。除此之外,長蘆鹽政御史又帶有兼管稅關之責,雍正十一年(1733),李衛建議天津稅關為南北要衝河海總彙之地,經常發生蒙官漏稅的情況,直隸巡撫鞭長莫及,建議將天津稅關交長蘆巡鹽御史就近督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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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曬鹽復原圖

長蘆鹽政御史處理完長蘆鹽區的公務,隨即前往位在山東濟南府的山東鹽運司,簽發鹽引、批驗鹽觔。雍正七年(1729),御史鄭禪寶建議,御史一年一巡山東,改為一年二巡,應付春、秋二季鹽觔批運,加強監督山東鹽運司之責,符合民生所需。嗣後,御史每年春季、秋季往返長蘆、山東兩運司,耗時一個月,支領盤費銀3000兩。雖然御史一年兩巡,山東鹽區卻有著時間與距離上的限制,仍需倚重山東鹽運使與山東巡撫的監督。

御史巡鹽,屬臨時差遣性質,巡察結束之後,隨即回北京奏事。因此,鹽區內從未設御史公署。

康熙二年(1663)十月,御史張衝翼建議皇帝,酌撥運司公費,會同諸位鹽商出資1220兩,在天津建造長蘆鹽政公署,御史始有辦公住所,以利便宜行事。

康熙七年(1668),御史孟戈爾代奏言:"長蘆巡鹽御史向在京城關裡衙門到任後,巡歷山東、河南等處,回京有事則進衙門料理,而仍居於私家,其間恐生弊端。天津系行鹽之所,且衙門御史自應駐札天津,料理鹽務,至於在京鹽院衙門交與工部。"簡言之,鹽政公署的設立,意味著朝廷越來越重視御史監督鹽務之效。從御史移駐天津鹽政公署的情況看來,清廷不只是便宜行事,也為深化控制長蘆鹽區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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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鹽產區分佈

三、差遣鹽政御史的規定

清人建國之初未設監察機構,崇德元年(1636),皇太極仿效明朝設立都察院,置滿州承政一人,左右參政二人。

順治元年(1643),改承政為左都御史,參政為左副都御史。右都御史為總督兼銜、右副都御史由巡撫、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兼銜而無專員。

朝廷又在全國設立十五道監察御史,滿、漢各一人。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是都察院最高長官,"掌司風紀,察中外百司之職,辨其治之得失與其人之邪正,率科道而各失言職"。

所屬科道:六科給事中分別稽查京內各部院文書;十五道監察御史兼理京內各部院事務外,分理京外各省刑名。各科道官員皆有單獨上奏參劾權力,無須經過都察院批准,彼此互相牽制,只對皇帝負責。

除此之外,監察御史監察的對象可能是地方州縣,也可以是特定事項。人選皆由皇帝親自任命,經常是臨時指派特定任務,任期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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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到康熙朝長蘆巡鹽御史差遣的情形

巡鹽御史是都察院差遣到各鹽區的最高鹽務專官,無定品,任期一年。一般稱為鹽課監察御史、鹽政監察御史,簡稱"鹽政"。

順治至康熙年間,差遣御史巡鹽,隨遣隨停;或有巡撫兼理。

順治八年(1651),清廷定巡鹽御史一年一任。

順治十年(1653),裁各省巡按御史,停差巡鹽御史,改由都轉運使司管理,但終以"運司權輕,難以糾劾鎮將,抑豪強,禁私販。"

康熙五年(1666),隨即恢復差遣巡鹽御史。

康熙七年(1668),清廷"議於六部郎中、員外郎、都察院御史內選差,滿漢各一員,帶筆帖式二員"。

康熙十年(1671),左都御史艾元徵請巡鹽御史不拘滿、漢資格。

康熙十一年(1672),左都御史杜篤祐奏請停差巡鹽御史歸併各巡撫督理。

康熙十二年(1673)直隸巡撫金世德又奏請:"直屬事務殷繁,長蘆鹽務,巡撫勢難兼顧,應請仍差御史專理。"康熙十裁撤不習漢字滿御史所帶筆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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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鹽商住宅

又據嘉慶《兩淮鹽法志》雲:"雍正元年,議定各鹽差筆帖式,並無承辦鈔寫檔案事件,應照各關差之例,停其差遣。"雖然清世宗曾雲:

"各省關差、鹽差,從來關榷鹽稅之設,所以通商裕國;或用欽差專轄,或用督撫兼理,無非因地制宜,利商便民之至意也。……欽差猶每年更換,而督撫兼理則無限期,若不實心奉行使風清弊絕,則大負歸併之本意矣。""鹽差歸併總督,而總督之身家重於御史,各知顧惜體面,不敢罔利營私,任久專責,一洗混濫之習。"

事實上,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看,巡撫兼理巡鹽御史的情況並不多見,終以巡撫政務繁雜,仍舊差遣御史,專司鹽政。簡言之,朝廷認為差遣巡鹽御史仍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性。

此等重要性見《重修兩淮鹽法志》記載:"御史一官,初正七品。雍正七年,改正五品;然鹽臣巡視,例加監察御史銜,而所遣不皆御史,各有內銜,則各有階級,舊志猶載正五品,是泥於名而不按其實也。故茲載巡鹽御史無專品。"

長蘆鹽區的歷史沿革、行政組織與御史差遣制度

《長蘆鹽志》

簡言之,皇帝可以選擇值得信任的人,利用加銜的方式,監督長蘆鹽區。

從順治至乾隆年間,長蘆鹽的引額、引價逐年提高,不只因應生齒日繁而提高食鹽生產量,也反應朝廷財政需求增加的情況。為確保鹽課徵收無誤,皇帝其實擔心差遣外人將無法保證財政擴充之效果,更無法深化控制長蘆鹽區。

如果安排內務府包衣就近監督長蘆鹽鹽運司,或許就能達成這樣的目的,而且鹽政逐漸常駐化的現象也可以被理解了。


參考文獻:

《清代鹽政研究》

《新修長蘆鹽法志》

《史記》

《全唐文紀事》

《試論明清長蘆鹽業重心的北移》

《山西商人研究》

《清代鹽政與鹽稅》

《皇朝經世文編續編》

《清鹽法志》

《順治年間長蘆鹽政題本》

《重修長蘆鹽法志》

《清史稿》

《清代兩淮鹽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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