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給法院的流水單是假的,該怎樣去鑑定?能否認定為虛假訴訟,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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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供的流水單隻要是銀行出具的,一般是對真是性認可。但是流水打入賬戶不是你朋友的,可質證證據不具有關聯性,與本案無關,不具有證明力。

其次,虛假訴訟罪師刑事罪名,構成要件之一為侵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非訴訟相對放的利益。所以本案中是不構成虛假訴訟的。

向不特定的群眾借款,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類的罪名。至於為違法轉貸,可能構成非法放貸罪。

可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期限是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

(一)通常,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二)五種情形下,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律師知道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糾紛基本不會有人敢偽造虛假銀行流水,因為這個太容易驗證。畢竟銀行流水是從銀行打印出來的,若有異議,驗證一下就行,真偽不需要鑑定即可證明。

至於虛假訴訟問題。最高院及最高院關於虛假訴訟的司法解釋已經對於虛假訴訟的行為作出規定,可以根據相應的規定,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去認定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高利轉貸,這個是有特定對象,是真對銀行的信貸資金而言。向公眾借款再轉借,不會涉及高利轉貸,但是有可能涉嫌非法放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問題。

審判監督程序,這個按照正常程序啟動即可。若對生效裁判不服,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再審和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和抗訴等方式維護權益。


葉律師


首先,這個問題本身就疑點重重!

1.無論原、被告如何表述,法院都有“查明真象”的義務,所以按提問者表述內容如果“借款流水單”是假的,那麼就一定是偽造了假的“銀行回單”、“銀行對賬單”(一千萬借貸不太可能是現金交割)原件提交給法院;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為什麼不當庭提出呢?

就算被告沒有當庭提出質疑,也可以庭後要求法庭向銀行調查確認上述交易記錄!

按以往經驗和正常邏輯推斷,更多的可能性是:款項並未直接付給借款人,而是付給了借款人指定的代收人賬戶,因此法院認定出借方已經按約履行了義務......

2.原告向不特定公眾借款然後轉貸的行為不構成高利轉貸罪;依據《刑法》175條規定,高利轉貸行為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其實違反高利轉貸的行為多存在於一些不遵紀守法的GY企業和上市公司,因為這些企業可以獲得大額(甚至鉅額)的低息(甚至無息)貸款,而很多民營企業則只能“望銀(行)興嘆”了!

其次,因為前述疑點自然就不存在“虛假訴訟”的問題了;

再次,如果確實能夠找到重要的新證據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需要注意也有法定期限要求!

又次,我所表達的內容其實是對“非知名律師”表述內容的補充,他的觀點我完全贊同;但是不得不提一句:借款人應該是明知出借人曾向不確定公眾借款用於轉借給自己吧?

由此可以推測借款人主張的“借款流水單”有問題恐怕早就所圖,只是圖謀未能得逞~

綜上,建議提問者先確認一下朋友所述內容的可信度再說吧!

最後,《道德經》:“生而為人,你且修身,你且渡人,你且如水,居惡淵而為善,無尤也。”


章磊律師


你朋友向他人借款未償還,被人起訴到人民法院,開庭後,根據你提供的情況,看來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原告人出示銀行流水時,不能顯示匯入你朋友的銀行賬戶,被告提供給法庭的銀行流水,雖然法庭沒有采信,但是並不能構成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是當事人間惡意串通,用虛假的事實和假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非法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行為,你光憑被告向法庭提供假證據這一條,指控被告涉嫌虛假訴訟是行不通的。至於是否構成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犯罪嫌疑人用騙取的手段,騙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轉手高利息轉貸給他人的非法行為,所以,被告人也構不成高利轉貸罪。如果說是非法吸收公共資金罪,倒還可以。如果你要申請申訴可以向本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都可。


一束小草


應當當庭提出質疑,並申請真偽司潔鑑定


阿福150298048


本級法院有違法行為望上級法院反映。


三農技術


一、銀行流水如果本身是真實的,則不構成虛假證據,只能說明證據力不足。二、如果借款確係存在,則不屬於虛假訴訟;三、不構成高利轉貸,高利轉貸僅限於向金融機構借款,你說的情形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陸律師


可以的。誰舉證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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