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搶奪香菸後逃跑遇車禍死亡,追趕的店主應當無罪!


文/周筱贇(廣強律師事務所網絡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如果連被害人自己都不敢理直氣壯的追趕犯罪嫌疑人,那還怎麼鼓勵其他民眾見義勇為?社會正氣如何弘揚?

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檢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公佈了涿鹿縣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捕的一起案件的情況(現已刪除)。


無罪辯護︱搶奪香菸後逃跑遇車禍死亡,追趕的店主應當無罪!

這起過失致人死亡案的基本案情是:

河北涿鹿縣兩少年駕駛摩托車在村裡小賣部搶奪香菸後駕摩托車逃跑,店主追趕過程中,二人為擺脫追趕加速前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傷。店主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捕。

我的結論是:從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檢察院公佈的案情來看,店主的行為是標準的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店主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店主的追趕行為是標準的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兩名少年假意購買啤酒、飲料,趁店主不備,搶奪了一條香菸,這顯然是侵害了店主的合法財產,而店主採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追趕),屬於正當防衛。


無罪辯護︱搶奪香菸後逃跑遇車禍死亡,追趕的店主應當無罪!

根據刑法學的通說,在財產犯罪中,行為人搶奪財產後,被害人追趕,奪回財物致行為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中。因為財物被搶奪的不法狀態仍在持續中,店主完全可能在短時間內追趕上搶奪者,奪回財物。

《刑法》第20條同時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那麼現在的問題就是,店主的追趕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有人可能覺得,兩名少年只是搶奪了一條香菸,代價卻是一死一傷,不成比例,所以超過了必要限度。這種邏輯,就是所謂的“唯結果論”,是錯誤的“對等防衛”觀念。

如果這種邏輯成立,那麼,假設一個持刀行兇者是受人僱傭,主觀意圖是砍斷被害人的一條胳膊,被害人正當防衛,撿起地上的磚頭反殺,把行兇者打死了。砍斷一條胳膊和打死人確實不對等,但這當然是沒有超過正常限度的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因為面對這種危險情況,被害人怎麼可能知道行兇者只是想砍斷他一條胳膊呢?

【店主的追趕行為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是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店主,該罪是《刑法》233條的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過失,客觀上,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分析本案事實,店主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當一個人財產遭到盜竊、搶奪、搶劫等不法侵害,進行阻止、追趕,不僅是正當防衛,也是一個正常人的本能反應。對不法行為進行阻止或追趕,是不存在任何主觀過失的。反而是不追趕,乃至把剩下的財物拱手讓人,才是不正常的。

兩名少年搶奪財物是不法行為,對不法行為進行阻止,本來就是弘揚社會正氣的正當行為,不存在過失,更不存在過錯。

【店主的追趕行為和搶奪者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前提條件,是店主的追趕行為和兩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在本案中,這種因果關係明顯是不存在的。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店主不追,兩名少年就不會駕車加速逃跑,以致發生車禍死亡,所以有因果關係。但是,即便從日常生活經驗出發,也能發現這種因果關係不成立。

因為店主報警後,他們完全可以不逃跑,而是在原地等待警察到來。可能有人覺得這怎麼可能?其實在司法實務中,這種情況很多。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後,被害人或者他人報警,嫌疑人明知有人報警,在原地等待警察到來。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上述行為屬於“自動投案”,如果自動投案再加上到案後如實供述,那就可認定為自首。法院審判時,自首可以獲得較大幅度的輕判。

所以,搶奪者明明可以選擇不逃跑,但他們偏偏選擇駕車逃跑,還加速行駛。他們的死亡結果,是自己逃跑導致的,而非因為店主的追趕。這在法律上,叫做“自陷風險”,即風險是搶奪者自己創設的。

儘管客觀上出現了兩名少年死亡的後果,但這一後果和店主追趕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當然就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當然,店主在追趕過程中,如果故意撞車、別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人死亡,那就有可能存在防衛過當、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涿鹿縣檢察院公佈的案情中並無這樣的情節。

有人可能會說,涿鹿縣檢察院沒有公佈,並不代表一定沒有。但是,如果店主確實存在撞車、別車等行為,如此重要的可能證明嫌疑人犯罪的情節,不應當忽略不提。我相信涿鹿縣檢察院不會有這樣嚴重的工作失誤。

【追趕搶奪者如果定罪,社會正氣何在?】

其實,類似的“店主追小偷,小偷逃跑途中死亡,店主被控有罪”的案件並不罕見。

基層公檢法機關,對於這類案件,經常會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傷害罪入罪。背後的根源往往並非是法律原因,而是擔心被害人家屬鬧事,以求息事寧人,從而不惜違背基本法理。這反而更容易激化基層矛盾。

類似的案件,在媒體報道後,最終多是檢察院不予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

刑事司法不能違背常識!如果追趕不法行為者都會被定罪,那社會正氣還如何弘揚?如果連被害人自己都不敢理直氣壯的追趕犯罪嫌疑人,那還怎麼鼓勵其他民眾見義勇為?

正如我的好朋友,也是我尊敬的前輩——同濟大學刑法學教授金澤剛在評論“偷情者跳窗死亡,阻攔者被判刑十年半”一案中指出的:“提倡大眾認同的常識主義的刑法觀,讓司法裁判迴歸常識、常情、常理,亦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應有之義。”

司法裁判,一定要回歸常識、常情、常理!

周筱贇寫於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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