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已定在11月14、15日,今日繼續為學員們更新生產管理必背知識點 ,一起來背吧~
1.項目負責人的基本要求
(1)一般由技術人員擔任。也可以委派一名或多名項目現場主管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作業現場的管理。
(2)項目負責人負責交底。交底內容應包括作業內容、安全注意事項、作業人員勞動保護裝備、緊急情況的處理、應急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等,並根據實際情況,開具相應的作業票證。
(3)項目現場主管人應組織在作業現場懸掛安全警示牌,採取設置圍擋、拉警戒線等有效阻止進入作業區域的隔離措施。
2.作業負責人的基本要求
(1)熟悉作業內容、作業危害、安全措施要求,參與作業現場環境條件、安全措施的檢查確認。
(2)取得有效的作業許可證。
(3)確保作業人員、本方監護人具有相應的作業資格。
(4)作業工器具符合安全標準、規範,為作業人員配備充分、適用的安全防護、救生用品。
(5)對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1.動火作業定義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2.動火作業分級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證: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一級動火作業證: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二級動火作業證:動火點所在車間審批。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的有效期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4.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2)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於 GB 50016、GB 50160、GB 50074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
(3)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範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作業完畢後清理現場,無殘留後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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