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宗”紅菇不正宗,網購到不合格農產品該咋辦?

隨著各大電子商務平臺的湧現,農產品線上交易煥發出蓬勃的活力。不過,隨著此類商品的熱銷,一些問題也隨之出現。“吃貨”就算有“洪荒之力”,卻難敵食品安全問題的 “排山倒海”。有些土特產和糕點零食等,大肆標榜“無添加”、“純天然”、“純野生”等噱頭,吸引了不少買家,可作為消費者,您是否也有令人心中鬱悶的消費經歷不吐不快呢?比如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商家和平臺相互推卸責任?又或者是被無良商家拒絕退貨?

那麼,您知道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麼?

本文將通過網購農產品維權的典型案例,為您提示其中的風險環節,幫助您放心大膽“買買買”。


案情介紹

2017年10月,孫先生通過淘寶網絡平臺向位於福建省莆田市的某商家購買了廣西浦北特產“野生正宗紅菇”。收貨後,孫先生髮現該商品未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任何生產安全標識等信息。孫先生因此認為該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於是向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退貨退款,並支付十倍賠償。


審理過程中,商家辯稱銷售的商品屬初級農產品,沒有相應的包裝規範,其產品本身並無質量問題;原告初次向商家購買商品便直接購買16包,總價款5780元,不符合正常消費者特徵,原告要求十倍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十倍賠償!

退貨退款沒商量,商家是否需要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涉案產品的外包裝上沒有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在淘寶網銷售頁面上未提供該產品的真實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號等食品安全標準,商家作為銷售者也未能對涉案產品提供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證據。因此,涉案商品違反上述規定,系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商家應當承擔十倍賠償。


關於該商家抗辯涉案產品為初級農產品,對包裝等沒有相應規範要求一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故其抗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關於該商家抗辯孫先生不是正常消費者一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範圍。本案中,孫先生實施了購買商品的行為,且未將購買的商品用於再次銷售經營,商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商品是為了生產經營,故孫先生索賠是行使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且法律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商家抗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萬能的互聯網經濟,讓“吃貨”們在家就能體驗到“舌尖上的中國”,甚至國外的大千世界也盡收餐桌。與此相伴的卻是“保質期人為篡改”、“微生物汙染”、“食品添加劑或農藥超標”等質量安全問題。在此小編提醒大家,網購農產品一定要注意商品信息,儘量到正規網店購買,不要貪小便宜。如果收到的商品有問題,要積極保護自身權益,及時向經營者或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要求賠償,並進行投訴。如果經營者或第三方平臺沒有及時作出回應,也可向相關監管部門反映情況並進行投訴,請求權益保護;也可以像原告孫先生一樣,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