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涉疫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調解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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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的疫情(以下簡稱“疫情”),廣東政府採取了延長春節休假、延遲復工、加強監測、檢測、交通管制、社區封閉管理等一系列的管控和隔離措施。相關防控舉措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造成較大沖擊,不少市場經營主體出現了經營困難,影響了合同的履行。通過租賃物業進行生產經營的主體,在復工復產後面臨亟須解決租金支付的問題,導致大量租賃合同相關爭議發生。尤其是對於承租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園區等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而言,由於現金流緊張,對減免疫情影響期間的租金以緩解經營壓力有較強需求,比較容易引發對出租人抱團施壓的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

為規範、引導及幫助律師、人民調解員參與相關調解及爭議處理,提高調解成功率,有效解決疫情下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問題,廣東省律師行業疫情防控服務總團民營企業服務分團、省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組織精幹專業力量編寫了本指引,供參考。

涉新冠疫情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調解指引

(廣東省)

一、涉新冠疫情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的特徵

1、群體性。

出租方為村集體物業、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園區、建材城等的權屬人、第一承租人或市場運營主體,在一定範圍內向多個承租人出租租賃物。此種情況下,容易引發承租人相互抱團,擬通過集體要求減免租金的方式,施加壓力給出租方。

2、不對等性。

承租人一方為民營中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實行個人或家庭經營,資金和實力均較出租人弱,對減免租金有迫切的需求和較高期望。

3、政策易誤讀。

省、市、縣/區、鎮/街均可能發佈了對國有(公有)物業減免租金的政策文件,政策區分國有(公有)及私人物業,但部分存在模糊地帶,容易引發各方對政策文件的誤讀。

4、維穩易發。

因商戶人數眾多,對政策容易誤讀,且涉及其切身利益,如矛盾未及時得到疏解或正確引導,在衝突和過激下容易引發維穩事件。

二、律師、人民調解員參與疫情影響下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調解程序指引

1、瞭解基本情況,引導承租人推薦代表。

律師、人民調解員在接到承租人提出疫情影響下減免租金糾紛調解申請後,向申請人瞭解租賃物權屬、性質、承租人數總和、要求減免租金的承租人人數等基本情況,填寫調解登記表(詳見附件一),並引導承租人推薦代表、提出訴求,填寫委託代表書(詳見附件二)。

2、核實代表人的身份情況,收集租賃合同等資料,向各方(出租人、第一承租人、次承租人)瞭解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基本情況。

(1)租賃合同,核實代表人係爭議物業的承租人之一;(2)瞭解租賃合同簽訂的情況;(3)租賃合同履行及租金支付情況;(4)承租人生產經營情況;(5)防控措施對租賃物使用的影響、生產經營的影響情況;(6)承租人商戶的要求及理由;(7)第一承租人是否已享受減租優惠的情況;(8)其他調解人員認為與本糾紛相關的情況。

3、審閱合同,理清各方法律關係,進行法律分析。應高度注意租賃合同效力、延期履行後合計的租賃期限是否超過20年。根據出租人的不同,採取不同的調解思路:

(1)如租賃物為市、縣/區、鎮/街三級國有(公有)物業或出租人為當地國有(公有)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並有減免政策的,核實出租人是否已落實政府減免租金政策;未落實的,向其宣講相關政策,敦促其落實;如仍不自覺履行的,可建議承租人通過當地國資委、當地財政局投訴處理。

(2)如租賃物為市、縣/區、鎮/街三級國有(公有)物業或出租人為市鎮兩級國有(公有)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有減免政策的,且存在國有(公有)物業由市場經營主體承租後另行分租情形的,向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即商戶解釋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建議第一承租人作為市場運營主體應將在各級政府優惠政策享受公有物業減免範圍內的租金,下放給實際承租物業進行實體經營的商戶並給予減免。

(3)對於村集體物業,有些地區如東莞,協調村(社區)集體物業對承租企業減半徵收2個月租金,同時對村集體租金的減免部分由鎮財政進行補貼。如租賃物業所在地有類似補貼政策的,應動員村集體為承租人進行部分減租。村集體物業還需特別注意,減免租金須經過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的民主表決程序等,表決通過方可減免租金。

(4)出租物業為一般物業,不涉及集體、國有(公有)性質的,應結合具體案情,防控措施是否影響並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履行受限程度等,引導雙方基於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有些地區如中山市翠亨新區規定對主動為實體經營承租戶減免租金的業主,按實際減免租金金額一定比例給予事後補貼,有些地區如中山市南朗鎮給特定承租戶一定比例租金補貼;如租賃物業所在地政府有類似補貼優惠政策的,可動員出租人為承租人進行部分減租或引導承租戶申請相關補貼,並將上述情況納入調解考量因素。

4、組織調解會議。

調解會議上,先由各方陳述調解要求,律師、調解員針對各方的爭議焦點問題進行分析。

律師、調解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承租人主張減免租金的合同、法律、政策依據;

(2)存在各級國有(公有)物業由市場經營主體承租後另行分租的,向承租人解釋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一承租人作為市場運營主體出租,在省市減免租金政策中屬於鼓勵減免範圍,不具有強制性,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第一承租人應將出租人減免的租金下放給實際承租物業進行生產經營的承租人。

(3)分析法院在處理涉疫情減免租金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

(4)告知雙方之間屬於民事糾紛,應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程序解決糾紛,避免採取違法、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的措施進行維權。

5、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署調解協議,同時引導或代為向調委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6、調解不成的,引導承租人、出租人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糾紛。

三、指導減免租金糾紛解決的法律及司法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現已失效,但相關處理原則可以參考)

(六)2009年最高院發佈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七)2020年2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廣東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審判通告》

(八)2020年3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

四、涉新冠疫情影響租金減免的政府優惠政策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穩定運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三條,進一步減輕企業經營負擔 (九)減輕企業租金負擔。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

(二)租賃物所在地政府(市、縣/區、鎮/街)發佈的政策。調解前應先全面瞭解租賃物所在地的租金減免政策及租金補貼政策,包括市、縣/區、鎮/街三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政策。

例如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的若干措施》第一條規定,減輕負擔1.降低租金負擔。非公有經濟實體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市鎮兩級國有(公有)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類經營性土地、物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協調、推動在中山市運營的其他各級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為實體經營的承租戶減免租金。倡導和鼓勵村集體物業、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為實體經營的承租戶減免租金。對主動為租戶減免房產或土地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又如中山市國資委、中山市財政局《中山市市屬國有企業及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減免租金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減免對象承租市屬國有全資、控股企業及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所擁有的經營性土地、物業,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非公有經濟實體和個體工商戶(含自然人)(以下簡稱承租戶)。第三條規定,減免標準 (1)享受此次免租的土地、物業包括:經營性土地、商鋪、倉庫(含保稅倉庫)、攤位、廠房、辦公樓;(2)不包括住宅、車位、基站塔臺、廣告牌;(3)減免費用不包括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經營權費、清保費、廣告費等其他應由承租戶支付的費用。根據出租人與承租戶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減免2020年2月、3月租金。承租戶已交納2月、3月租金的,可順延減免,確實不能順延的可申請退款。原租賃合同2020年2月份、3月份為免租期的,租金減免期可順延。

五、租戶要求減免租金的依據

(一)合同依據

如租賃合同已經約定,如發生傳染病、不可抗力、政府措施等行為,免除租金繳納義務的,則承租人可依合同約定要求減免租金。

(二)法律依據

如果沒有合同依據的,則根據法律進行分析。

1、不可抗力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權威人士解讀,目前普遍觀點認為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商戶,可以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主張免除租金或者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調解時可從適用條件、時間節點、減免程度和細分類型四個方面來把握。

(1)適用條件。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等規定,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必須滿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條件;如僅以疫情爆發或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本身為由主張減免租金的,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租戶應舉證證明疫情或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其合同不能履行,方可支持。

(2)時間節點。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在合同履行時間節點上具有一定要求,必須是疫情爆發或政府疫情防控行政措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以前這個時間點;如果在合同訂立以前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或者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則不能適用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3)減免程度。關於租金減免的程度,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程度而定。

(4)細分類型。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可細分為三種類型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A類型,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租戶可依法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免除租金;

B類型,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租戶可依法要求變更合同、減免部分租金;

C類型,合同一時不能履行:租戶可要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與不履行,暫緩繳納租金、減免部分租金或免除租金等。

2、情勢變更

(1)司法政策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為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司法政策借鑑。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院出臺的《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雖然該文件目前已經失效,但是對於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給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仍有參考意義。

(三)政策依據

調解中,應當注意為租賃各方正確分析解讀政策。

(1)省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穩定運行的若干政策措施》,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

(2)租賃物所在政府(市、縣/區、鎮/街)發佈的政策有涉及減免租金的,符合政策規定減免租金的,可以依據政策內容要求減免租金。

(3)需要注意的是,不少地方政府所發佈的減免租金政策區分國有(公有)物業與村集體物業、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所有或經營的物業。A、相關政策對於國有(公有)物業一般直接規定減免;B、對於村集體物業,要注意瞭解租賃物當地政府如有出臺對出租人減租給予補貼等優惠政策的,則引導出租人予以部分減租,以共享政府扶持政策;C、其他的市場經營主體所有或經營的物業則是鼓勵減免,並不具備強制性;D、市場運營主體(即第一承租人)應基於公平原則,將在政府優惠政策享受公有物業減免範圍內的租金下放給實際承租物業進行實體經營的次承租人即商戶。

六、調解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應遵循的原則

1、立足大局原則。調解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除了給當事人答疑解惑、提供解決方案外,還要注意收集各方當事人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予以疏導,嚴防矛盾升級激化,影響社會穩定。

2、平等自願原則。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屬於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並依法享有自願協商變更、解除、終止等合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實事求是原則。本次疫情對於全國各行各業的經濟影響屬於客觀存在的情形,各方應本著尊重事實、互諒互讓的態度共同協商、共渡難關,不得捏造、偽造客觀事實和材料。在協商過程中,應遵循契約精神,同時確保協商一致的內容可實際履行。

4、公平合法原則。協商的方式和內容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考慮疫情期間的特殊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同時也兼顧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有利於順利化解矛盾。

5、明確具體原則。通過延期履行、分期支付、減免租金、減免管理費、減免違約金、變更或解除合同、搬離房屋等達成合意的,應當對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進行明確約定。

七、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的常見類型及分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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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租人以因疫情影響導致履行能力出現障礙,要求減免違約責任的分析

受疫情影響導致履行能力出現障礙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特定群體:A、受疫情嚴重影響經營的娛樂行業、餐飲行業的承租人,B、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C、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D、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等。

以上人員如存在不能及時支付租金等款項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疫情影響期間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求,可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處理,出租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承租人適當延遲付款的合理時間。上述情形消失後的合理期間內,承租人應當及時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履行其他合同義務;否則,出租人可追究其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九、出租人與承租人如何協商確定減免租金的標準

如租賃合同中沒有關於疫情影響減免租金標準的約定,則建議出租人、承租人應根據疫情造成的實際影響,依照實事求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互相理解原則進行協商。同時可結合司法政策、參考司法案例進行調解。

公平原則處理的司法政策。在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三條關於民事案件的處理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參考疫情影響的時間和影響程度,按疫情所屬期間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進行減免,也可以推遲支付時間、延長免租期、減少物業管理費等方式進行減免。

分擔損失的司法案例。對於疫情造成的租金損失承擔,任一方要求全部由對方承擔的,應告知基於公平原則,應由出租方、承租方共同分擔。可以參考惠州市國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等與廣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2007)桂民四終字第1號]。

十、承租人以因疫情影響為由,要求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的訴求分析

雖然新冠肺炎疫情可認定為不可抗力,但能否變更或解除合同,仍須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作為重要標準,並視具體情形區別處理:

1、剩餘租賃期限較長的房屋租賃合同

疫情一般只會短期影響承租人使用房屋或短期影響其經營,但並不會導致在較長的租賃期限內均無法履行租賃合同、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因此承租人要求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的訴求並無法律依據。如沒有合同依據,或未與出租人協商一致,則出租人可不予同意承租人此類訴求,儘可能促進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2、剩餘租賃期限較短的房屋租賃合同

在疫情爆發後,對於剩餘租賃期限較短且在疫情結束前就可能期滿終止的房屋租賃合同,例如剩餘租賃期限只有二三個月,或只有幾天或十多天的場地租賃合同(如大型演唱會、音樂會等場館租賃合同),則疫情可能會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類情形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允許承租人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的請求。

3、正處於裝修免租期內的房屋租賃合同

在疫情爆發後,對於正處於裝修免租期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疫情爆發可能會導致裝修停工,無法及時完成裝修工作。此類情形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允許承租人適當延長免租裝修期。

附件1:《涉新冠疫情減免租金群體性糾紛調解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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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委託代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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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典型調解案例參考

某建材城商圈40餘租戶要求減免

涉新冠疫情期間租金群體性糾紛調解案

【案情概況】

2020年3月中山市某鎮某建材城40餘家租戶向該鎮綜治維穩辦反映,自2020年1月份新冠病毒引發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他們的經營受到了重大影響,為疫情防控需要,當地政府封閉該建材城的進出口,建材城無法經營,即使已經解除封閉,但受新冠疫情的影響,亦沒有生意可做。中山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關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的若干措施》提出非公有經濟實體和個體工租戶承租市鎮兩級國有(公有)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類經營性土地、物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租戶稱該建材城屬於鎮屬公有物業,要求按照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減免2月份和3月份租金。

該鎮綜治維穩辦邀請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唐麗斌律師參與調解。

【調解處理過程】

(一)聽取各方意見,歸納爭議焦點問題,逐點解釋擊破,降低各方期望值。

2020年3月11日上午召開租戶與第一承租人、出租人的第一次調解會議。在聽取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租戶的陳述後,律師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1、租戶的訴求脫離出租人與第一承租人、第一承租人與租戶之間的法律關係,片面解讀中山市《關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的若干措施》關於免收租金的政策措施;2、第一承租人認為其已經將出租人免除其的租金,按租戶應交租的比例,全部予以免除,並沒有從中享受收益,並在該基礎上額外再免除建材城72戶租戶合計3萬元的租金,已經做出讓步;3、租戶通過第一承租人提出減免的幅度推測第一承租人從鎮屬公司處承租物業後,以提高租金方式再轉租,賺取差價,產生不滿情緒。租戶對第一承租人如此高收益,遇到疫情仍不讓利感到氣憤。另,第一承租人經歷不減免、減免13%、減免43%、減免50%逐次讓步的減租方案,也讓租戶產生只要堅持要求即可獲勝的不當心理;加上,此前具有通過集體抗議減免2、3月份租金的外地案例。以上均大大增加了本次調解的難度。

針對上述焦點問題,唐麗斌律師在調解會議上進行以下處理:

1、向第一承租人解釋目前法院在涉疫情商事案件的處理意見。因疫情防控措施對租戶經營期間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法院會結合受影響的程度,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處理。雖然,第一承租人已主動提出減免2月份50%租金、3月份13%租金,但減免的租金大部分是將享受鎮屬公有公司減免的利益下放給租戶;因此建議第一承租人從疫情期間造成第一承租人損失與租戶損失之間的比例,與第一承租人減免的幅度是否符合公平原則,考慮減免方案進一步調整,適當讓利。

2、為租戶代表正確解讀市穩企安商措施減免租金政策。減免2、3月份租金是對承租國有物業的承租人,但對於市場運營主體的出租人,該政策文件只是鼓勵。對於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租戶三方而言,出租人已經按照政策文件減免了第一承租人的租金,而第一承租人與租戶之間屬於市場運營主體與租戶之間的租賃關係,屬於政策文件鼓勵減免租金的部分,不具有強制力,是否減免租金屬於市場經營行為。

3、告知租戶代表合法、正確的維權途徑。租戶與第一承租人之間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雙方可通過協商途徑解決,政府只能協調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的,租戶應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不得采取錯誤的維權措施,以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維權不成還要受行政處罰。

(二)乘勝追擊,二次調解,達成調解方案。

通過第一次調解會議後,考慮到租戶及第一承租人均希望快速解決糾紛,儘快恢復生產,第一次調解會議後各方的期望值也有所降低等實際情況,於是律師迅速於次日組織第二次調解會議。第二次調解會議上,第一承租人提出了新的2、3月份減免租金方案,作出進一步退讓,租戶代表也同意新的減租方案。雙方達成調解,簽訂補充協議。

【案例評析】

近期因新冠肺炎疫情對市場經濟造成巨大沖擊,國家出臺有關租金減免的法律及政策,不少商圈、園區和大型樓宇的商戶、租戶在不瞭解法律、政策規定的情況下,容易產生矛盾糾紛。而大多數的糾紛均是金額不大的糾紛,或雙方均急於解決糾紛以期儘快恢復生產經營。在此背景下,民事調解具有可避免或消除訴訟時間長、成本高、交易不穩定、影響社會不穩定等因素的優勢,是解決涉新冠疫情民商事糾紛的最佳途徑。

【典型意義】

1、律師在本次民事調解中,充分發揮了專業優勢、訴訟職業技能,通過識別爭議焦點,以講法釋理的方式重點突破,引導雙方理清各方權利義務責任、分析維權途徑及成本等,為雙方作出決策提供重要參考信息,成功促使雙方快速、和諧解決糾紛。

2、本次糾紛涉及人數眾多,律師在調解中立足維護穩定大局,引導租戶選舉代表以利於溝通,認真聽取租戶訴求,並勸導正確維權,堅持法理情並舉,最終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3、涉新冠疫情對市場經濟造成巨大影響,市場經濟亟待恢復,通過民事調解解決涉新冠疫情的民商事糾紛,對穩企安商發揮重要作用,提升企業復工復產率,推動市場經濟穩定發展。

附錄:提示與說明

提示與說明

1、本指引為參考性指引,非援用標準,若發生爭議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同時,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差異,本指引部分內容限於廣東省。

2、各方在涉新冠疫情減免租金的群體性糾紛處理時,應當特別注意法律、政策的變化和個案的特殊性,切忌生搬硬套。須特別說明和提醒各方,本指引是操作提示或解讀,並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同時,鑑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或不明確,對法律及部分問題在業界尚存爭議,無統一結論;故此,本指引僅提供傾向性意見。

3、省律師行業疫情防控服務總團民營企業服務分團、省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組織精幹專業力量編寫本指引;感謝主要製作團隊——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企業復工復產律師公益服務隊的唐國雄、唐麗斌和劉小燕三位律師及其團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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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廣東省律師協會(省疫情防控服務總團民營企業服務分團、省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 )、廣東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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