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手牽牛?難逃法律制裁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近日,由寧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涉嫌職務侵佔一案經寧明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梁某某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李某某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梁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商議,利用梁某某擔任寧明縣某農牧有限公司場長,負責牛場日常管理事務職務上的便利將該農牧有限公司牛場飼養的婆羅門牛盜走銷售。由梁某某負責將牛牽出牛場,由李某某駕車將牛運往南寧市江南區蘇圩鎮銷售,所得款項共同分贓。從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間,梁某某利用晚上時間將牛場內的視頻監控電閘斷開,把32頭牛拉到牛場附近,隨後由李某某駕駛一輛五菱牌廂式貨車運往南寧市江南區蘇圩鎮銷售。經鑑定,認定被盜的肉牛價值人民幣374400元。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佔公司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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