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為了躲避處罰
想在號牌上動手腳
那請停止這種想象
因為在道路上
除了交警
還有“天眼”不眠不休地盯在路上
......
案情回顧
10月18日14時許,臨沂交警直屬二大隊義堂中隊接到大隊指揮室提供的線索:一輛車牌號為魯B ***8的小型汽車在轄區內有行駛記錄,有“套牌”嫌疑。
接到線索後,義堂中隊民警迅速對該車輛行駛軌跡多次進行查詢,並在該車輛頻繁出現的路段加大了巡邏力度。於10月21日10時10分許,義堂中隊平臺系統預警:在G327國道與戈九路交會路口出現該車輛的行駛記錄,民警立即將該車輛攔停。駕駛人吳某稱,由於該車輛未年審不敢上路行駛,為逃避交警的檢查,才動起了歪腦筋,在停車場找到一個廢棄的車牌安裝在車上。隨後,民警對車輛信息進行核查,發現該車輛真實號牌為魯Q****W,狀態為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檢驗。同時,該車輛沒有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警依法收繳吳某車牌,對其車輛進行暫扣,並對其使用偽造號牌的、未按規定檢驗、未保責任強制險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目前,吳某已被行政拘留。
要知道
真的假不了
假的跑不掉
切勿“張牌李戴”
一經發現,嚴懲不貸!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謹慎駕駛,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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