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代理羅萊家紡的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入選河北高院知產典型案例

申浩代理羅萊家紡的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入選河北高院知產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2日,河北高院發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9年)白皮書。在第20個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申浩知識產權中心陶國南律師代理羅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長安區百鳥樹商行、石家莊市百鳥樹商行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成功入選2019年15件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此案經過一年多的審理,陶國南律師團隊不斷完善訴訟策略,最終迎來二審改判,有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僅提升了當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贏得當事人的認可,同時該案例的成功入選將為同類案件的審判統一適用標準,並將發揮示範引導作用。


01

案情簡介


原告羅萊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創立於1992年,是國內較早涉足家用紡織品行業的龍頭企業。原告擁有“羅萊家紡”、“羅萊”、“好優佳”和“LOVO”等註冊商標。2016 年 9 月,被告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在南通某家紡城大廳看到標有羅萊家紡股份有限公司的廣告牌,就按照上面的電話聯繫到肖氏夫婦,以3萬元達成口頭協議,准許其為河北代理商,由肖氏夫婦指定南通周某、陸某等人為其提供帶有"好優佳"商標的外包裝袋。但在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實際使用時,其經營的店面還突出使用了“羅萊家紡”、“羅萊”、“好優佳”和“LOVO”等標識,理由是其認為肖氏夫婦已獲得羅萊科技公司的授權,有權對外許可其使用這些商標。


02

訴訟策略


1.被告辯稱其從肖氏夫婦處取得了“羅萊家紡”商標、“羅萊”商標和“好優佳”商標不成立。


根據2013年香港好優家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羅萊家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肖氏夫婦或其子女為法人代表的公司僅是“好優佳”商標的被許可人。南通市某家紡城的廣告牌記載的“好優佳”招商廣告,僅能證明肖氏夫婦授權的是“好優佳”的商標。而且,該廣告牌並非原告製作和發佈,關於案外人使用原告企業名稱進行不正當競爭一案,已經在上海普陀區法院立案受理,正在審理過程中。


2.被告辯稱其從關聯公司處取得了“LOVO”商標,不成立。


被告與羅萊“LOVO”樂優家品牌簽訂了供貨合同,但由於被告未滿足合同設定的履行條件,該合同已於2017年10月1日自動終止,所以被告並未取得“LOVO”商標的使用權。


3.被告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


被告作為家紡行業批發商,對行業內的品牌情況應當知曉,所以其銷售的產品中,沒有包括“羅萊家紡”商標、“羅萊”商標、“好優佳”商標和“LOVO”商標,而在其門店招牌和店內裝潢中使用上訴涉案商標,侵權惡意明顯。即使其銷售的“好優佳”的商品來源合法,但其使用其他原告商標的情況也屬於侵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03

律師點評


知識產權糾紛往往具有鏈條性,企業在維權上稍有疏忽將可能造成侵權事態的擴大,所以企業在遇有侵權糾紛時應該及時諮詢專業法律服務機構或人員,及時止損,避免損失的進一步加劇。而本案能夠迎來二審改判,很大程度也是得益於原告公司在維權上的決心和堅持。


本案基本信息:

羅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長安區百鳥樹商行、石家莊市百鳥樹商行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二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158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承辦律師: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中心負責人、專利代理師陶國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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