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五十八條

【法律條文】

法人成立法定原則與條件: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法人成立法定原則,即法人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律,不得自行設立法人。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成立法人法人成立的條件和程序。

法人成立的條件包括:

1、依法成立。所謂的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成立目的、成立宗旨、組織機構、經營範圍、方式等不得違反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要合法,需要有關部門批准的,必須依法取得批准後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所謂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是指與法人開展的各項業務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3、與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法人的名稱是一法人區別於另一法人的標誌。法人對於已經註冊登記的名稱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是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的住所具有唯一性。


【相關案例】

懷集縣華苑商務大酒店、廣東省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肇慶懷集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粵12民終225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懷集縣華苑商務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黃活林,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福宗,廣東盈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省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肇慶懷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安旭,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飛燕,廣東洊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懷集縣華苑商務大酒店(以下簡稱華苑商務酒店)與被上訴人廣東省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肇慶懷集分公司(以下簡稱廣電懷集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懷集縣人民法院(2019)粵1224民初6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苑商務酒店上訴請求:1.撤銷(2019)粵1224民初647號判決,駁回廣電懷集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二、本案訴訟費由廣電懷集分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遺漏必要訴訟參與人,屬於程序錯誤。本案的工程是華苑商務酒店的原承包經營者黎家鵬在經營期間所發生的,案涉的《懷集縣花園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是黎家鵬與廣電懷集分公司所簽訂的,本案應當追加黎家鵬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二、在2016年8月10日,黎家鵬與肇慶市國有大坑山林場簽署《華苑酒店資產承包經營合同》第九條明確約定“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建賬核算。承包後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處理和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而2018年7月18日,黎家鵬與肇慶市國有大坑山林場、黃活林簽訂“《華苑酒店資產承包經營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協議"也明確約定2018年7月31日前華苑商務酒店經營期間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黎家鵬承擔。案涉合同《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是黎家鵬在承包經營酒店期間所簽署的,作為酒店的主管部門肇慶市國有大坑山林場對此是不知情的,廣電懷集分公司對該事實是明知的,因此,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應黎家鵬承擔,與華苑商務酒店本身無關。三、廣電懷集分公司與黎家鵬並沒有就該工程作出最終的確認,因此,該工程款有待兩者的核算和確認。據瞭解,由於廣電懷集分公司的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經常出現無法正常運作系統、軟件的情形,黎家鵬曾多次要求廣電懷集分公司對系統進行整改,但廣電懷集分公司一直都未能予以解決。2018年7月30日,在原承包人黎家鵬移交華苑商務酒店給新承包人黃活林時,廣電懷集分公司甚至以黎家鵬沒有結清工程款為由,將華苑商務酒店的餐飲管理系統、旅業管理系統、有線電視、wiFi網絡、會員卡系統通過遠程網絡操作一併關閉,造成華苑商務酒店日常管理癱瘓。黃活林只有聯繫到廣電懷集分公司代表人陳始葆溝通重新開通酒店弱電智能化全部軟件,但廣電懷集分公司一直以費用尚未結算為由遲遲未予開通,經多次溝通後,廣電懷集分公司提出可以以30萬元結算,但華苑商務酒店須確認工程驗收合格。為了使酒店儘快恢復正常經營,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黃活林無奈之下在驗收報告中予以蓋章並向廣電懷集分公司出具了承諾書。可見,華苑商務酒店是被脅迫在該驗收報告中蓋章,該驗收報告不是華苑商務酒店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四、涉案的華苑商務酒店屬於國有資產,黎家鵬作為承包經營者,理應對經營期間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黎家鵬在簽署案涉合同之後拒絕支付工程款,至今也不知所蹤,一審判決顯然致使國有資產嚴重受損,黎家鵬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上訴人請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審理,將本案移交偵查機關查處。

廣電懷集分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服從一審法院的判決。第一,本案沒有遺漏訴訟主體,簽訂案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華苑商務酒店與廣電懷集分公司,承包者黎家鵬並非合同當事人,所以華苑商務酒店認為本案應當追加黎家鵬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一審法院程序沒有違法。第二,黎家鵬與華苑商務酒店之間的糾紛沒有影響本案也與本案無關,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合同約定廣電懷集分公司已經完成履行合同義務,華苑商務酒店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支付工程款,經過結算和驗收確認一審法院判決的工程款,所以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廣電懷集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華苑商務酒店立即支付工程款403939元及違約金80788元給廣電懷集分公司;2.訴訟費由華苑商務酒店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2日,以華苑商務酒店為甲方,廣電懷集分公司為乙方,簽訂了《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主要約定:甲乙雙方於2016年10月16日,簽署了《懷集縣華苑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且甲方於2018年10月19日付款100000元工程款到乙方賬戶,甲方原名稱為“懷集縣華苑酒店",於2016年11月11日變更企業名稱為“懷集縣華苑大酒店"(甲方變更材料見附件),因甲方已變更名稱,經雙方協商,甲乙雙方在原合同履行基礎上重新簽訂合同,原合同同時廢止;乙方負責(1)所提供設備進行安裝、調試(2)負責弱電智能化工程實施(3)負責項目實施的協調工作、制定並督促執行工程計劃(4)負責按甲方的要求彙總、提供詳細的工程竣工資料(5)其他在工程協調會中雙方確定認可工作;合同本身以及附件1懷集縣華苑大酒店智能化系統方案價格單、附件2懷集縣有線數字電視及互聯網接入服務協議、附件3弱電施工圖、附件4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乙方開具給甲方弱電智能化工程發票的相關資料,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整個工程於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本合同總價為532184元,該條款載明的價格是不可變更的,任何有關合同價格的修改,都必須用書面形式,由雙方共同簽訂後方可生效;合同簽訂後,甲方或甲方指定人支付合同總金額的40%作預付款即212873.6元,施工進度達到總工程量60%時,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作項目進度款即159655.2元,本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即159655.2元;乙方提供的系統集成工作的售後服務保修期為驗收合格之日起1年;合同簽訂後,若甲方在合同期內未能按期付款,視為甲方違約,並按本合同條款承擔違約責任。在合同期履行中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單方提出解除或終止合同,均屬單方毀約,毀約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毀約方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並支付本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因下列原因導致乙方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而不能履行合同承諾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1)由於供電異常的業務中斷(2)第三方損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業務中斷(3)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業務中斷(4)由甲方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業務中斷(5)甲方IT系統病毒爆發造成的網絡系統不可用造成業務中斷(6)甲方對系統變更導致的系統問題造成業務中斷(7)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業務中斷等。甲乙雙方製作的《懷集縣華苑大酒店智能化系統方案價格單》列出:1、酒店監控價格72730元,2、網絡WIFI與電話112549元,3、綜合佈線114010元,4、軟件系統39908.76元,5、停車場64970元,6、影音系統12184元,7、系統設備彙總404167.76元,8、系統施工彙總68559.51元,項目金額彙總:弱電智能化系統部分532184元、互聯網接入及數字有線電視部分(100M專線寬帶及有線電視66臺)3800元(月租金)。2017年1月26日,由於甲方提出新增廚房監控、變更停車場系統、變更電話、變更點餐收費系統,增加設備費用15083元、同年2月2日由於甲方提出新增廚房點餐收費系統打印機,增加設備費用1232元、同年7月1日,經雙方確認新增客房管理軟件及綜合對接價格清單對客房管理14項單價12000元及軟件綜合對接20000元(含稅費)為32000元,以上增加工程合計款為53755元(37440+15083+1232)。對合同約定工程項目價款和建設項目增加工程項目價款,合共585939元(532184+37440+15083+1232),廣電懷集分公司依約完成了該工程的全部安裝施工,並於2017年5月全部移交“懷集縣華苑大酒店"使用,但甲方僅支付工程款182000元,剩餘的403939元工程款未作支付。對工程的施工內容,廣電懷集分公司製作了工程說明、已安裝工程量明細表、工程安裝清單、工程配置表和工程竣工報告,期間,因“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將名稱變更為“懷集縣商務大酒店",2018年12月6日,廣電懷集分公司和華苑商務酒店又在《工程竣工報告》上蓋間確認,該報告載明華苑商務酒店確認驗收合格。

又查明,2016年8月發包方大坑山林場(甲方)與黎家鵬及其設立的華鵬公司為乙方(承包方)簽訂《華苑酒店資產承包經營合同》,主要約定有:甲方出資設立的華苑酒店以經營餐飲和住宿的資產包括以移交清單所列的固定資產、設備、設施和其他經營性物品,華苑名稱、商標(華苑品牌),餐飲和住宿經營權歸乙方自主經營;承包期限20年,從2016年8月1日起至2036年7月31日止;乙方向甲方繳付承包款,第一、二、三年度的年承包款為1114900元,從第4年度開始,按上一年度承包款5%遞增,第3年遞增一次。乙方應先交款後承包,每半年繳交一次,具體為每年1月31日前交付當年1-6月承包款,7月30日交付當年7-12月的承包款;合同簽訂時,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繳交1000000元作本合同承包保證金;酒店資產移交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享有和承擔。移交日之後由乙方經營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享有和承擔;除原華苑酒店正副經理外,酒店職工繼續由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接管使用,工資待遇不得低於原崗位工資水平;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建賬核算。承包後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處理和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甲方必須及時協助辦理華苑酒店對外經營涉及的法人變更、工商、消防、食安、特種設備及住宿經營許可等系列證照的年審、更新手續等工作,雙方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相關約定。上述承包合同簽訂後,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同意,將懷集縣華苑酒店(該酒店原經工商註冊登記領取有企業營業執照)於同年11月11日經工商變更登記為“華苑大酒店",經大坑山林場發出任命書,任命該酒店法定代表人為黎家鵬。2018年7月18日,以大坑山林場為甲方,黎家鵬為乙方,黃活林為丙方共同簽訂《〈華苑酒店資產承包經營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協議》,約定三方同意,乙方將《華苑酒店資產承包經營合同》的合同權利義務一併全部轉讓給丙方,包括華苑大酒店乙方投資的現有全部資產,轉讓款為人民幣7300000元。同年7月24日,“懷集縣華苑大酒店"經工商登記變更為“懷集縣華苑商務酒店",法定代表人為黃活林。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對於廣電懷集分公司與華苑商務酒店簽訂《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及相關的配套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華苑商務酒店是否需要承擔付款責任。

原“華苑酒店"由原經營管理的大坑山林場與黎家鵬及華鵬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經工商變更登記為“懷集縣華苑大酒店",相關的權利人(發包方和承包方)又自行以資產轉讓方式,由黃活林受讓“懷集縣華苑大酒店"的承包方的經營資產後,將該酒店變更登記為華苑商務酒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和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涉案的原“懷集縣華苑酒店"“華苑大酒店"及本案華苑商務酒店,均是不同時期依法成立的同一法人,華苑商務酒店是由原“懷集縣華苑酒店"“華苑大酒店"變更登記設立,華苑商務酒店應當依法承擔以酒店名義所負的債務,廣電懷集分公司主張由華苑商務酒店承擔本案工程款清償責任的請求,於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至於華苑商務酒店答辯認為本案工程欠款,是屬於2018年7月31日前華苑大酒店經營期間所產生的一切,所形成的債權債務應由承包經營者黎家鵬負責的意見,因為該酒店內部的經營方式,華苑商務酒店對該債務產生的責任承擔,可按相關合同約定,向合同的相對方進行另行追償。

涉案工程廣電懷集分公司按簽訂的合同履行了施工義務,且有證據證明工程驗收合格,產生的工程款585939元(532184+37440+15083+1232),扣除施工期間發包方已支付工程款182000元,尚欠工程款403939元的事實清楚,該院予以確認。關於廣電懷集分公司主張的違約金80788元問題,由於廣電懷集分公司對工程並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且事後也同意延期由華苑商務酒店蓋章驗收,已實際表明按實際施工工程量結算工程款,該院不予支持廣電懷集分公司計算延期付款違約金,但驗收合格之日起,華苑商務酒店應當計算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給廣電懷集分公司。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限華苑商務酒店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支付給廣電懷集分公司工程款403939元及其利息[從2018年12月7日起(驗收之次日)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工程款時止];二、駁回廣電懷集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85.45元,由廣電懷集分公司負擔1285.45元,由華苑商務酒店負擔3000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法院案由定性準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陳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本案一審是否遺漏訴訟當事人,程序是否錯誤;2.華苑商務酒店是否拖欠廣電懷集分公司工程款403939元。

關於第一個焦點問題。首先,在本案中與廣電懷集分公司簽署《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的主體是華苑商務酒店,並非案外人黎家鵬。雖然簽署《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時,華苑商務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黎家鵬,但是其在《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上簽字是屬於履行職務行為,並不能以此認定《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的簽訂主體就是黎家鵬。其次,雖然現在華苑商務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已經由黎家鵬變更為黃活林,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華苑商務酒店仍應當依法履行案涉《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至於華苑商務酒店主張其法定代表人在黃活林在承包華苑商務酒店經營權時,已經與黎家鵬約定,2018年7月31日前華苑商務酒店的一切債權債務由黎家鵬承擔的意見,由於該約定屬於黎家鵬與黃活林之間內部的約定,並不能以此對抗債權人廣電懷集分公司。綜上,案外人黎家鵬並非本案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一審法院並未遺漏訴訟當事人,一審程序程序合法。

關於第二個焦點問題。首先,案涉《懷集縣華苑大酒店弱電智能化工程合同》明確約定案涉弱電智能化系統部分的工程款為532184元。後來華苑商務酒店分別於2017年1月26日確認由於新增廚房監控等系統增加設備費用15083元、2017年2月22日確認由於新增廚房點餐收費系統增加設備費用為1232元、2017年7月1日確認由於新增客房管理軟件新增合計費用37440元。上述工程款與新增費用均是華苑商務酒店的真實意思表示,均有華苑商務酒店的蓋章確認,並且也有相應的價格單與之對應。其次,根據廣電懷集分公司提供的《驗收報告》,華苑商務酒店已經簽章確認案涉工程全部驗收合格。據此,一審法院根據廣電懷集分公司的主張及上述確認的價格,認定案涉總工程款為585939元(532184+37440+15083+1232),理據充分。華苑商務酒店以雙方當事人並未對案涉工程作最後結算為由,對上述工程款不予認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至於華苑商務酒店主張其同意簽署《驗收報告》是因為受到廣電懷集分公司的脅迫,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意見,由於其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亦不予採納。案涉總工程款為585939元,扣除華苑商務酒店已支付的182000元,華苑商務酒店尚欠廣電懷集分公司工程款403939元,一審法院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懷集縣華苑商務大酒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59.08元,由懷集縣華苑商務大酒店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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