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繼承糾紛,應當將所有繼承人列為被告嗎?

問:我的父親1996年去世,奶奶和爺爺分別於2006年、2014年去世。爺爺、奶奶共生育了五個子女,除了我爸爸外,還有我的兩個叔叔、兩個姑姑。爺爺和奶奶生前在村裡留下了房屋一處,現在該房屋拆遷,拆遷所得利益全部由我的大叔叔一人所得。現在,我想代位繼承屬於我父親的拆遷所得利益份額。因為相關的拆遷補償款都在我大叔叔那,另外一個叔叔和兩個姑姑都放棄繼承這部分利益,並沒有得到相關款項。我想問的是,由於另外一個叔叔和兩個姑姑聲明放棄繼承,我起訴時,是否可以單獨起訴獲得了這筆拆遷補償利益的大叔叔?

答:繼承糾紛中,爭議的各方一般是有親屬關係的人,大部分是至親。所以,發生爭議後,部分當事人只是不滿其中一個人或者幾個人的行為,很少對所有的爭議相關人員都提起訴訟。但是,因為繼承的財產具有同一性,一個繼承案件會對所有的繼承人產生影響。所以,您單獨起訴獲得了這部分拆遷補償利益的大叔叔是不合適的,儘管您的另外一位叔叔與兩位姑姑口頭放棄了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48條: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您可以與您放棄繼承的叔叔與姑姑一起到法院起訴,在訴訟中您放棄繼承的叔叔與姑姑可以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並由法院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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