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分析與重構

姚大志 | 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分析與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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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管主辦

姚大志 | 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分析与重构

摘要:自由觀是自由主義思想的核心。通過對各種自由理論的分析,我們把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分為三種,即古典自由主義、極端自由主義和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古典自由主義持有一種消極自由的觀念,它所說的自由意味著沒有來自外部的干涉,因此我們把這種自由觀的原則概括為“自由無干涉”。極端自由主義秉承了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但是針對當代福利國家的政治現實,它又提出了“義務無強加”的原則,從而發展出一種新自由主義。但是,這種由“無干涉”和“無強加”體現出來的自由觀具有重大的缺陷,需要加以修正。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承擔了修正的任務,它用平等主義來補充自由主義。但是,無論當代自由主義如何修正和發展,它都避免不了其消極自由的性質,也避免不了這種自由觀的侷限性。

關鍵詞:自由;平等;義務;自由主義;

作者:姚大志,浙江師範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特聘教授(浙江金華 321004)。

本文載於《學術月刊》2020年第3期。

姚大志 | 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分析与重构

一、自由無干涉

二、義務無強加

三、自由主義自由觀的兩個缺陷

四、平等主義的修正

五、幾點批評

姚大志 | 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分析与重构姚大志 | 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分析与重构

自近代以來,自由主義在西方一直處於統治地位。何謂自由主義?自由主義的典型特徵是以自由為最高價值。雖然自由主義也高舉平等、正義、法治和民主的旗幟,但是它始終把自由放在第一位。如果平等、正義、法治和民主與自由發生了衝突,那麼它們都應該為自由讓路。在這種意義上,自由觀在自由主義的思想體系中處於核心的位置。

如果自由觀是自由主義思想的核心,那麼什麼是自由主義的自由觀?有兩個事實使這個問題難以回答:首先,從近代的霍布斯和洛克到當代的羅爾斯和諾奇克,在自由主義支配西方社會的近幾百年裡,出現了眾多的代表性理論;其次,在這幾百年裡,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實際上是不斷變化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也就是說,自由主義的自由觀不僅是多樣的,而且是多變的。要想更好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對近代以來自由主義的代表性理論加以細緻考察,深入分析它們的自由觀念,揭示其理論體系的發展和演變,特別是解釋這些發展和演變的邏輯。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我們需要重構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在這種分析和重構中,我們發現存在三種基本的自由主義自由觀,它們是古典自由主義、極端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和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

一、自由無干涉

與其他政治哲學派別相比,自由主義的特徵是非常鮮明的:以自由為最高價值。什麼是自由?自由主義主張,自由意味著沒有來自外部的干涉。所謂外部的干涉是指來自其他人、團體或政府的干涉。我們可以把這種關於自由的基本觀點稱為“自由無干涉”的原則,而這個原則在古典自由主義時期就得到了確認。霍布斯認為:“按照這個詞的正確含義來講,自由就是沒有外界障礙的狀態。”對於自由主義,這種外界的障礙主要不是自然物,而是其他人或者由其他人組成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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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義有兩個主要代表,一個是洛克,另外一個是密爾。洛克是古典自由主義的奠基者,密爾則是古典自由主義的完成者。對於洛克,“自由無干涉”原則主要是針對政府的;對於密爾,“自由無干涉”原則主要是針對社會的。

鑑於自由主義以自由為最高價值,洛克作為自由主義的奠基者,他的根本目的是為自由辯護。因此,洛克始終堅持,無論是在所謂的自然狀態中,還是在以國家為載體的政治社會中,自由是人們永遠都享有的權利,從而是不可剝奪的。對於洛克,自由與保護自己的生命是聯繫在一起的,把自己的自由交給別人,就等於是將自己置於別人的絕對權力之下,任其奪去生命。人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一切,“因為自由是其餘一切的基礎”。在這種意義上,洛克把自由看得與生命同樣重要。

對於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義,自由的要義是無干涉,這主要是針對政府的。在洛克看來,自由的主要威脅來自政府,而為了保護自由不被侵犯,就要限制國家的政治權力,以防止統治者迫害人民。為了達到這個目標,首先,人民要爭取擁有某些自由和權利,而統治者不得侵犯它們;其次,在約束政府權力的問題上做出憲法安排,以使統治者在做出重要決定時應徵得人民的同意。古典自由主義試圖通過制度性安排來保護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以防止政府對它們的任意干涉。

但是洛克也認識到,自然狀態中的自由與政治社會的自由是不同的,當人們脫離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社會以後,自由的含義也就隨之變化了。在自然狀態中,人們享有的是“自然的自由”;在政治社會中,人們享有的是“社會的自由”。所謂“自然的自由”是指人不受任何人間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任何意志的支配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其行為的準則。所謂“社會的自由”是指人除了經人民同意而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支配。也就是說,“社會的自由”是法律規定下的自由。對於洛克,自由與法律是一致的,而兩者之間的關係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自由是法律保障下的自由,因為“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裡沒有法律,那裡就不能有這種自由”。另一方面,自由也是受到法律約束的自由,在有法律規定的一系列事情上,人們必須服從法律,在法律沒有做出規定的其他事情上,人們完全擁有按照自己意志去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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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

在洛克的時代,自由主義的任務主要是反對少數(統治者)統治多數(人民)。但是當“多數決定”的民主制度建立並且鞏固之後,自由主義需要警惕的則是“多數的暴政”。當自由主義者認為自由主義的民主制度能夠有效地保護個人自由和權利之後,自由所針對的東西也變化了。自由原來意味著把人民從少數統治者的政治壓迫中解放出來,現在則意味著使少數不合時宜的人從多數人的輿論壓迫中解放出來。

自由的威脅變化了,無干涉的內容也變化了。如果說在洛克的時代“自由無干涉”針對的是政府,那麼在密爾的時代“自由無干涉”針對的則是社會。密爾的自由理論主要關心人與社會的關係,其目標是限制社會輿論的力量,以防止多數壓迫少數。密爾的目的不是改變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要求整個社會體現出寬容的精神,容忍離經叛道的少數人,容忍非傳統和反傳統的觀點,容忍一些不合時宜的奇談怪論。也就是說,密爾改變了“自由無干涉”的主題,即從政府的干涉變為社會的干涉。

密爾對待自由問題有兩個根本原則。首先是“傷害原則”,即每個人都擁有不被侵害的權利,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損害他人的利益。其次是“公平原則”,即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都要承擔自己的義務,在為了保護社會及其成員免於傷害而付出的勞動和犧牲中擔負自己的一份。

在密爾看來,探討社會對自由的干涉,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之性質和限度。密爾採用的方法是把人的行為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私人行為,行為只與行為者本人有關,另外一個部分是公共行為,行為會涉及其他人。對於私人行為,每個人只對自己負責,擁有完全的自由。對於公共行為,每個人不僅需要對他人負責,而且必須服從法律和道德的規範。這實質上就是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的分界。密爾認為,為了防止對自由的干涉,不僅需要界定私人行為與公共行為,還需要界定人的權利和義務。在他看來,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每個人作為社會成員都擁有相應的權利,從而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每個人盡了自己應該承擔的社會義務,從而他有資格享有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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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爾

在界定了私人行為和公共行為、權利和義務之後,就可以談論自由本身了。密爾開列了一份自由的清單:第一是內心自由,其中包括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和情感自由等;第二是行動自由,每個人都有自由制定適合於自己性格和興趣的生活計劃;第三是結社自由,每個人都有自由相互聯合。顯然,這份清單所開列的基本上都屬於所謂的“消極自由”。

二、義務無強加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到20世紀60年代,西方各國經歷了一段迅速發展時期,歐美各國普遍建立起“福利國家”,為其公民提供了各種制度性保障。特別是某些歐洲國家,這種制度性保障是全面的和整體性的,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可以說是“從搖籃到墓地”。這種福利國家需要經濟基礎,特別是需要對其公民徵收較高的稅。任何一個國家的民眾按照富裕程度都可以分為不同的階層,如富裕階層、中產階層和底層。福利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再分配,即中上層群體通過國家稅收的方式來幫助底層群體,或者簡單地說,富人幫助窮人。

自由主義本質上是以權利為基礎的。按照古典自由主義,每個人都擁有一些權利,如洛克所說的自由、生命和財產的權利。這些權利包含某些模糊的因素,比如說,每個人都擁有生命權,但是,一個人要生存,需要某些物質條件,如食物、衣物和住房。一個人的生命權是否包含對這些物質條件的權利?如果一個人不能為自己提供食物、衣物和住房,那麼他是否有權利要求其他人來提供?權利與義務是對應的。如果一個人有獲得食物、衣物和住房的權利,那麼其他人(或政府)就有滿足他要求的相應義務,即使我們不能確切地知道誰負有這種義務。這些保障人們生存所需物質條件的權利通常被稱為“福利權”。古典自由主義者所說的權利基本上都是所謂的消極權利,即我們所說的“自由無干涉”。但是當代一些平等主義者主張,除了消極權利之外,每個人還擁有福利權。

人們擁有福利權嗎?或者說,富人有幫助窮人的義務嗎?這是福利國家對當代自由主義提出的問題。一些自由主義者認為人們有福利權,另外一些自由主義者則對此加以否認。這種反對福利權的自由主義被稱為“極端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其代表人物是諾奇克。極端自由主義主張權利是至高無上的和不可侵犯的,同時堅持認為,人們只有自由權,而沒有福利權。在諾奇克看來,人們可以自願幫助窮人,例如直接或者通過慈善機構把財物捐給窮人,但是他們沒有幫助窮人的義務。如果國家以稅收方式徵集基金來進行再分配,那麼這意味著國家強加給人們以幫助他人的義務。對於極端自由主義者來說,這種幫助的義務不應該是強加的,而應該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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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和邏輯兩方面來看,極端自由主義不僅繼承了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衣缽,而且它也發展了自由主義。如果說古典自由主義強調的原則是“自由無干涉”,那麼極端自由主義強調的原則就是“義務無強加”。至此,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可以說是由兩個原則構成的,即“自由無干涉”和“義務無強加”。大體而言,前者是用於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則,後者是用於社會經濟制度的原則。為什麼這種援助他人的義務不能強加呢?諾奇克為此提供了論證,而這種論證建立在三個觀念上面,即“邊界約束”“資格”與“自我所有權”。

極端自由主義的基本思想是這樣的: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體都不能對他們做的,否則就會侵犯他們的權利。諾奇克所說的權利主要是指個人所擁有的各種自由,尤其是洛克所說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這些權利都屬於消極的自由,而諾奇克認為它們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是,當富人的自由權與窮人的福利權發生衝突的時候,為什麼富人的自由權不可侵犯呢?為什麼富人沒有義務為窮人提供食物或衣物呢?諾奇克認為,這是因為這些個人權利構成了對行為的道德約束。他認為“人們可以把權利當作所要採取的行動的邊界約束”,即其他人的權利構成了對行為的約束,而任何人在任何行動中都不要違反這種約束。雖然窮人處於需要幫助的處境,但是任何人或政府都不能強迫富人來幫助窮人,否則就違反了對行為的“邊界約束”。

為什麼強迫富人援助窮人就違反了“邊界約束”?因為國家要想援助窮人,就需要為此強制徵稅,而在諾奇克看來,這種強迫徵稅侵犯了人們的財產權。諾奇克把人們對於自己財產的權利稱為“資格”(entitlement),而一個人對自己的財產是否擁有資格,這需要看他對這種財產的持有是否符合正義的原則。諾奇克所說的正義原則主要有兩個,即“獲取的正義原則”和“轉讓的正義原則”。“獲取的正義原則”是規定無主物的原則,即一個自然物如何從無主的狀態合法地變為被人擁有的狀態。在這個問題上,諾奇克基本上接受了洛克的觀點,主張人們是通過勞動來合法佔有無主物的。“轉讓的正義原則”是規定有主物的原則,即已經合法擁有的財產如何正當地轉讓給他人。諾奇克認為,只有當一種轉讓是自願的時候,它才是正當的。如果一個人的財產符合這兩個正義原則,那麼他對其財產就是有資格的;如果一個人對其財產是有資格的,那麼政府或者其他任何人就不能拿走他的財產,否則就侵犯了他的權利。

對於援助窮人的問題,不同立場的人們之間存在巨大的分歧和劇烈的爭議。從平等主義者的觀點看,一些人之所以比其他人擁有更多的財產,這是因為他們擁有比其他人更高的自然天賦。而一個人擁有什麼樣的天賦,這是偶然的和任意的。從道德的觀點看,人們對於自己的天賦不是應得的。如果人們對自己的自然天賦不是應得的,那麼他們就不應該用它為自己謀利,而應該用它來幫助那些天賦較差的人(窮人)。但是從極端自由主義者的觀點看,即使人們對其自然天賦不是應得的,他們對它也是有資格的。這裡的關鍵是資格。按照諾奇克本人的解釋,“資格”這個概念是指古典自由主義的“自我所有權”。洛克曾提出:“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因此“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同洛克一樣,諾奇克認為,無論從道德的觀點看人們的自然天賦是不是應得的,他們對其天賦都是有資格的;如果人們對自己的自然天賦是有資格的,那麼他們對其自然天賦是擁有所有權的;如果人們對自己的自然天賦是擁有所有權的,那麼他們對由自然天賦所產生出來的財產也是擁有所有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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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問題上,平等主義者與極端自由主義者是完全對立的。在平等主義者看來,人們對其自然天賦不是應得的,因此他們不能用其天賦來為自己謀取個人利益,而應為所有人的利益服務,從而應該援助那些天賦較差的人們。對於極端自由主義者來說,我的自然天賦是我的,如果無人能夠否認這一點,那麼我對我的天賦就擁有所有權,並且對由天賦產生出來的財產也擁有所有權。我對自己的財產擁有所有權,這意味著政府不能決定我如何使用我的財產,更不能強迫我把它們拿出來援助他人。援助他人的義務是不能強加的,否則就侵犯了人們的自由和權利。

三、自由主義自由觀的兩個缺陷

在我們的上述分析和重構中,自由主義的自由觀是由兩個原則構成的,即“自由無干涉”與“義務無強加”。前者表達了自由主義的基本理想,而後者是在福利國家條件下對無干涉理想的補充。“自由無干涉”原則要求其他人、團體或國家不得侵犯個人所享有的各種自由和權利,“義務無強加”原則要求國家不得通過再分配的方式把援助的義務強加給每個人。兩者對個人行為與政府行為施加了嚴格的限制,對個人的自由權和財產權給予了特別的保護。但是,這種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存在兩個嚴重的問題。

首先,在這種自由主義的自由觀中,自由是純粹形式的。對於古典自由主義或者極端自由主義,“自由無干涉”意味著,除了自然因素的限制之外,只要一個人沒有受到其他人、團體或國家的干預,他就是自由的。自由就是沒有外部的人為限制,沒有受到其他人的侵犯。但是,我們知道,一個人要想自由地去做他想做的事情,不僅需要沒有自然的障礙或者人為的限制,而且還需要具有相關的能力與機會。比如說,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人們發表言論的能力與利用言論自由的機會是不同的。富有的人們可以花錢在報紙上刊登廣告發表自己的意見,而普遍百姓則沒有這樣的能力。每個孩子都擁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但是富有的家庭可以選擇居住的地點,以便讓自己的孩子在學區的優質學校享有教育權,而窮人則沒有選擇學區的能力和機會,儘管他們的孩子擁有同樣的教育權。人們擁有的自由權是同樣的,但是由於這種自由完全是形式的,所以對於不同的人,這種自由具有不同的意義。或者說,與其他人相比,同樣的自由(如言論自由)對於某些人只具有很小的意義。

其次,在這種自由主義的自由觀中,自由與平等是衝突的。對於古典自由主義,特別是對於極端自由主義,“義務無強加”意味著,對於那些處境困難的人們,人們沒有以再分配方式表達的援助義務。如果國家通過稅收強加給人們以援助他人的義務,那麼它就侵犯了人們的權利。也就是說,無論一個社會在財富和收入方面是如何不平等,這都無損於自由主義的理想。但是,我們認為,不僅自由是重要的價值,而且平等也是。如果自由主義把“義務無強加”奉為一種原則,那麼這意味著自由與平等是衝突的。因為平等的理想要求人們對處於困境的人施以援手,要求國家實行某種程度的再分配。“義務無強加”對再分配施加了“邊界約束”,對平等給予了嚴格的限制,因此,在這種自由主義的自由觀中,自由與平等是不相容的。

讓我們總結一下。自由主義的自由觀中包含兩個原則,一個是“自由無干涉”,另外一個是“義務無強加”。“自由無干涉”意味著這種自由主義的自由是純粹形式的,而“義務無強加”意味著在這種自由主義的理想中自由與平等是衝突的。如果自由是純粹形式的,那麼這種自由的價值就會大打折扣;如果自由與平等是衝突的,那麼這種自由的價值就會受到限制。基於上述理由,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存在重大的缺陷。當代的自由主義者要想繼續高舉自由主義的旗幟,維護其自由的理想,他們就需要對自由主義做某種程度的修正。

四、平等主義的修正

如果我們上面的分析和論證是正確的,那麼自由主義(古典自由主義和極端自由主義)的自由觀就存在重大的缺陷。這些缺陷的實質是不平等:自由是純粹形式的,因為同樣的自由對於那些貧困者具有更少的意義;自由與平等是衝突的,因為“義務無強加”否定了平等主義的再分配。糾正這些缺陷的任務歷史地落在了某些平等主義者的肩上,為此他們提出了一種新的自由主義,即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如果說極端自由主義的代表是諾奇克,那麼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的代表就是羅爾斯。在以平等主義修正自由主義的意義上,羅爾斯把自由主義推進到一個嶄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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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們的分析和重構,在自由主義自由觀的兩個原則中,“自由無干涉”所表現出來的問題是這種自由是純粹形式的,“義務無強加”所表現出來的問題在於這種自由與平等是不相容的。為了解決前一個問題,羅爾斯提出了“自由與自由價值的區分”;為了解決後一個問題,羅爾斯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原則”。讓我們依次來分析和討論這兩個問題。

長久以來一直存在對自由主義的這樣一種批評:由於它的自由是純粹形式的,所以這種自由對於窮人來說既無價值也無意義。這種批評通常來自左翼,特別是來自馬克思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作為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者,羅爾斯承認物質財富會對自由產生重要的影響。而且,由於現實的政治議程一直為各種利益集團所控制,羅爾斯甚至認為,憲政的主要缺點之一就是沒有能夠保證自由的公平價值。但是,羅爾斯並不認為這些問題會構成對自由的限制。為了回應對自由主義的批評,羅爾斯對“自由”和“自由的價值”進行了區分:“自由表現為平等公民資格之完整的自由體系,而對個人和群體來說,自由的價值則取決於他們在自由體系所界定的框架內推進其目標的能力。”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者試圖用這種區分表明:自由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自由的價值對所有人則不是一樣的,有些人具有更高的權威或更多的財富,從而具有達到其目的之更大的能力。

但是這種區分產生出一個問題:對於自由主義,限制自由的東西到底是什麼?或者更準確地說,貧窮是不是對自由的限制?假如某個國家的法律規定,某個種族的人們不能參加政治選舉,我們會認為,這些法律規定構成了對他們的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但是如果這個國家的法律沒有對自由加以限制,那麼其他東西(如貧窮)能構成對自由的限制嗎?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者持有這樣一種觀點:如果影響人們自由的原因是外在的(如法律的規定),那麼它們就構成了對自由的限制;如果影響人們自由的原因是內在的(如他們的貧窮),那麼它們就不構成對自由的限制。

通過自由與自由的價值的區分,羅爾斯試圖確立一種“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高揚自由的價值,這是自由主義的傳統,就此而言,以羅爾斯為代表的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以諾奇克為代表的極端自由主義與以洛克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是一脈相承的。但是,與古典自由主義以及極端自由主義不同,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高揚的不僅是“自由”,而且是“平等的自由”。如果說古典自由主義或者極端自由主義的“自由”可以同物質財富的“不平等”並存,那麼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的“自由”則與“不平等”是不相容的。為了擺脫不平等的物質財富對“平等的自由”的影響,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者區分了自由與自由的價值,並試圖以此表明,不平等的物質財富影響的只是自由的價值,而不是自由本身。在這種意義上,羅爾斯關於自由與自由的價值的區分,類似於為自由架設了一道“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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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的另外一個缺陷是通過“義務無強加”表現出來的,即自由與平等的衝突。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政治價值,但是在古典自由主義和極端自由主義中,自由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這意味著,如果自由與平等發生了衝突,那麼自由的價值會壓倒平等的價值。但是對於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自由和平等都是最重要的價值,兩者缺一不可,同樣重要。對於羅爾斯式的自由主義者,自由與平等具有一種互補的關係:沒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沒有自由的平等是專斷的。如果在古典自由主義和極端自由主義中自由與平等是衝突的,那麼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就需要用某種方式把兩者統一起來。

對於自由主義的傳統來說,調和自由與平等的衝突,這是一件非常困難的工作。羅爾斯用正義原則來調和自由與平等的衝突,而這種起調和作用的正義原則有兩個。第一個正義原則是“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個正義原則有兩個部分,即“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第一個正義原則要求,自由和權利的分配應該是平等的,即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第二個正義原則允許權力、機會、財富和收入的不平等分配,但是它要求這種不平等的分配應該有利於處境最差者。

第一個正義原則被稱為“平等的自由”,這個名稱本身就體現了自由與平等的融合。古典自由主義和極端自由主義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由權,而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主張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權。這種自由權是平等的,這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每個人都享有最廣泛的、平等的自由,沒有人比其他人擁有更多或更少的自由;另一方面,每個人享有的自由應該與其他人的自由是相容的,任何人的自由都不比其他人的自由更為重要。就自由和權利的分配來說,第一個正義原則所體現出來的自由主義是平等主義的。

但是,儘管每個人所享有的自由和權利都是平等的,但是由於每個人的社會地位不同,所擁有的收入和財富不同,平等的自由對於不同的人會具有不同的意義。為了彌補這個問題,羅爾斯提出了第二個正義原則。雖然第二個正義原則允許權力、機會、財富和收入的不平等分配,但是這種不平等的分配應該最大程度地符合處境最差者的利益。兩個正義原則是密切相關的,而相關點就是自由的價值。如果一個社會滿足了第二個正義原則的要求,那麼這個社會里的財富不平等就會明顯縮小,從而有助於保證自由的公平價值。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有些人在社會上佔據更高的地位並且擁有更多的財富和收入,從而他們所擁有的自由也具有更大的價值,但是在滿足了差別原則的條件下,儘管處境最差者的自由具有更小的價值,然而“這種自由的更小价值得到了補償”。出於某些原因,即使平等主義者也不會主張實行完全平等的分配。而對於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者來說,在差別原則指導下的分配是最大程度的平等主義分配。

五、幾點批評

自啟蒙以來,自由主義以高揚自由為旗幟。自由主義自由觀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為兩個原則,即“自由無干涉”與“義務無強加”。但是,這種自由主義的自由觀有兩個重大缺陷,即它的自由是形式的,以及在這種自由觀中自由與平等是衝突的。為了彌補這些缺陷,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對這種自由觀進行了糾正,而這種糾正的實質是用平等主義來補充自由主義。然而,儘管相對於古典自由主義和極端自由主義,這種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的自由觀代表了一種進步,但是它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難以克服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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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於很多平等主義者來說,這種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還不夠平等。為了回應“自由是形式的”問題,羅爾斯提出了自由與自由的價值的區分,以確保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但是,在左翼的平等主義者看來,由於差別原則允許不平等的分配,這樣在“自由與自由的價值”的問題上,羅爾斯的第一個正義原則與第二個正義原則是矛盾的。雖然第一個正義原則保證了平等的自由,但是第二個正義原則卻削弱了平等的自由之價值,因為差別原則允許收入和財富的不平等,而正是這種不平等影響了自由的價值。因此,某些平等主義者認為:“如果在原初狀態中出於羅爾斯給出的理由而選擇平等的自由是合理的,而且這些理由對於選擇平等的自由價值也同樣是好的理由,那麼選擇平等的自由價值也是同樣合理的。”基於這樣的理由,一些平等主義者認為,雖然原初狀態中的當事人會選擇第一個正義原則,但是他們不會選擇第二個正義原則。也就是說,對於這些平等主義者而言,在確保平等的自由價值方面,這種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還不夠平等。

其次,羅爾斯式自由主義的本質是融合自由和平等,併為此以平等主義來修正自由主義。但是在這種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中,自由主義與平等主義可能是不相容的。大體來說,羅爾斯的自由主義體現在第一個正義原則之中,他的平等主義體現在第二個正義原則之中。由於羅爾斯主張第一個正義原則優先於第二個正義原則,所以歸根結底自由高於平等。這樣就會使這種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處於一種兩難的處境:一方面,如果它堅持第一個正義原則優先於第二個正義原則,以及自由高於平等,那麼這就會削弱其平等主義,破壞自由與平等的融合;另一方面,如果它堅持平等主義,主張自由與平等的融合,那麼這就會破壞第一個正義原則的優先性,甚至削弱它的自由主義。如果這種自由主義選擇前者,那麼它就會放棄平等主義,退回到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義。如果它選擇後者,那麼這就意味著放棄自由主義。對於羅爾斯式的自由主義來說,顯然任何一個選擇都是非常困難的。

最後,自由主義賦予自由以優先性,但是這種“自由的優先性”本身是有問題的。當代自由主義代表了自由主義的最新發展:如果說諾奇克式自由主義的貢獻是“義務無強加”,那麼羅爾斯式自由主義的貢獻就是“自由的優先性”。所謂“自由的優先性”是指,自由的價值高於一切。因此,自由只能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除此之外,自由不受任何東西的限制。由於自由具有優先性,所以自由與經濟利益之間不能進行交換,也就是說,對自由的侵犯並不能由較大的社會經濟利益而得到辯護。比如說,“自由的優先性”不允許以少數人的自由為代價而換取絕大多數人的福利。但是,對於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來說,這種“自由的優先性”是難以維持的。因為即使是在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自由也起碼受到兩種限制,一個是平等,另外一個是效率。對於羅爾斯,自由和平等都是最重要的政治價值,在這種意義上,自由對平等並沒有優先性,否則自由就會壓倒平等。另外羅爾斯在分配正義方面主張差別原則(不平等的分配原則),而非平等分配的原則,這是出於效率的考慮。在這一意義上,效率對自由和平等都構成了某種限制。也就是說,起碼在某些情況下,對於平等和效率,自由並沒有自由主義者所說的優先性。

〔本文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制度文明的哲學理念創新”(16JJD72000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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