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一男子成了騙子的擔保人,還被騙了近7萬

靠著一張假身份證,一張假房產證

就成功把人給詐騙了

明溪一男子成了騙子的擔保人,還被騙了近7萬

但沒辦法,都啥年代了

還能被一張“房契” “地契”騙

各位看官請往下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丁某與溫某商議偽造一張居民身份證和假房屋所有權證,以假的房屋所有權證作抵押騙取他人錢財。於是,他們找人制作了一張名為“吳德權”的假居民身份證和假房屋所有權證。


2018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持辦理的假房屋所有權證向侯某抵押借款,未果,又將目標轉向被害人張某,以假房屋所有權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張某的信任。被害人張某作為丁某的擔保人,順利從侯某處

騙得人民幣30000元


明溪一男子成了騙子的擔保人,還被騙了近7萬


同日下午,溫某在丁某經營的手機店內,以“吳德權”的身份騙取張某的信任。丁某和溫某用假房屋所有權證抵押借款為由,向張某騙取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溫某以“吳德權”的虛假身份寫了一張50000元借條給張某。詐騙所得贓款,由溫某分得人民幣5000元,丁某分得人民幣45000元。


2018年9月15日,溫某再次以“吳德權”的虛假身份及假房屋所有權證抵押向張某騙取人民幣19400元


明溪一男子成了騙子的擔保人,還被騙了近7萬


2018年底案發,丁某和溫某在明溪被公安機關抓獲,丁某和溫某已全部退出贓款。


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詐騙公私財物50000元,被告人溫某詐騙公私財物39400元,數額較大,二人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已成立。


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丁某提起犯意,並製作假證等犯罪工具,詐騙後分成較多錢財,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溫某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明溪一男子成了騙子的擔保人,還被騙了近7萬

明溪法院判處被告人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判處被告人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不動產的抵押需要進行抵押登記。本案當中,被告人拿著虛假的產權證明進行抵押,被害人未到相關部門查證,以至犯罪分子詐騙成功。即便這個產權是真實有效,為了保障自身權益,也得去不動產部門進行核實,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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