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山西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慈善事業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今日頭條,更多精彩新聞

  慈善公益報(本報記者 王學軍)《慈善公益報》記者從山西省司法廳獲悉,為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障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近日,山西省司法廳向社會發布《山西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條例》共8章44條,對適用範圍、遵循原則、政府責任、部門職責做了明確界定,《條例》指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公開、非營利的原則,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慈善事業發展,並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實施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

  《條例》要求,慈善組織應當依法設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支持《慈善法》公佈前已經設立並符合其中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同時,明確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強化慈善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交流發展,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

  《條例》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並在開展募捐活動十日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慈善組織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在公開募捐前報備募捐方案的,應當在募捐活動開始後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開展公開募捐或者假冒慈善組織名義開展募捐活動,但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條例》要求,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人捐贈的物品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捐贈人捐贈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應當提供有關權利證明。

  此外,《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慈善表彰激勵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獎勵。並提出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慈善獎”,每兩年表彰一次。


促進山西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慈善事業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