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的《戒溺女歌》

溺女是社會的一種惡習,從一些文獻來看,清代相當流行,直至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這一惡習還時有耳聞。清光緒四年(1878年)翰林院檢討王邦璽在一封奏摺中寫道:“民間生女,或因撫養維艱,或因風俗浮靡,難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風各省皆有,江西尤盛。”

究其原因,主要是撫養困難,民國間修的《尤溪縣誌》記載:“尤俗,生女間有不舉,忍於溺殺。”貧困人家現有人口生存已不易,再添女嬰,生計更難維持,只能“忍於溺殺”。但何以溺女存男呢?這無非是香火繼承和重男輕女思想在起作用。在生活困窘情況下,養男養女只能取其一的時候,權衡輕重,就留男而棄女了。在這種觀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清代學者俞樾((1821年—1907年))說到寧波一起燒女嬰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連生兩個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個女的,怕還只是水淹她,又來投胎,下一個還要生女孩,就改變方法,先用火燒,然後墜上石頭,沉入江中,使她永遠不得出世。


地方官的《戒溺女歌》

這一惡習盛行,必然引起統治者的關注,戒溺女嬰也成為統治階級的一項義舉。乾隆間,吳宜燮知尤溪縣時,聞知這一惡習痛心地說:“父母,生我者也,女子,我所生也,而或付諸火,或投諸水,忍心害理,一至於此!”於是,他出示嚴禁,並作《戒溺女歌》以諭鄉民:

天地由來德好生,父天母地古今名;

是男是女皆吾子,胡為生死昧其情?

世間不少傷心事,無過溺女最堪驚。

氣欲閉,口難開,才出胞衣無罪孽,頓遭毒手赴泉臺。

亦有懷胎十月苦,回首怎不肝腸摧?

盍念父母亦生我,愛我如同掌上珠;

設使當年遭此溺,於今阿母有誰呼?

勤耕力織堪撫育,憂貧憂累何其愚?

或冀生男先棄女,忍心害理鬼神誅。

螻蟻尚有貪生意,矧此呱呱血肉兒。

此兒飲恨吞聲去,此冤此孽常相隨。

吁嗟乎!燕雀愛其雛,日夕不忍離;

猛虎猶抱子,依依乳哺時;

豈覡然人面人心而反不如禽獸之仁慈?

勸吾民,聽吾歌而猛省,撫清夜而尋思。

自今以往長相保,毋相遺,共承天地福無涯。

地方官的勸禁溺女的規定和宣傳,在短時間內確實會收到較好效果,《尤溪縣誌》也以“偷風因以稍革”記載吳宜燮的政績,但民生艱困問題不解決,此風難滅。所幸隨時代發展,生活水平提升,避孕技術普及,溺女惡習已絕於耳。


地方官的《戒溺女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