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的《戒溺女歌》

溺女是社会的一种恶习,从一些文献来看,清代相当流行,直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这一恶习还时有耳闻。清光绪四年(1878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在一封奏折中写道:“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

究其原因,主要是抚养困难,民国间修的《尤溪县志》记载:“尤俗,生女间有不举,忍于溺杀。”贫困人家现有人口生存已不易,再添女婴,生计更难维持,只能“忍于溺杀”。但何以溺女存男呢?这无非是香火继承和重男轻女思想在起作用。在生活困窘情况下,养男养女只能取其一的时候,权衡轻重,就留男而弃女了。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清代学者俞樾((1821年—1907年))说到宁波一起烧女婴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连生两个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个女的,怕还只是水淹她,又来投胎,下一个还要生女孩,就改变方法,先用火烧,然后坠上石头,沉入江中,使她永远不得出世。


地方官的《戒溺女歌》

这一恶习盛行,必然引起统治者的关注,戒溺女婴也成为统治阶级的一项义举。乾隆间,吴宜燮知尤溪县时,闻知这一恶习痛心地说:“父母,生我者也,女子,我所生也,而或付诸火,或投诸水,忍心害理,一至于此!”于是,他出示严禁,并作《戒溺女歌》以谕乡民:

天地由来德好生,父天母地古今名;

是男是女皆吾子,胡为生死昧其情?

世间不少伤心事,无过溺女最堪惊。

气欲闭,口难开,才出胞衣无罪孽,顿遭毒手赴泉台。

亦有怀胎十月苦,回首怎不肝肠摧?

盍念父母亦生我,爱我如同掌上珠;

设使当年遭此溺,于今阿母有谁呼?

勤耕力织堪抚育,忧贫忧累何其愚?

或冀生男先弃女,忍心害理鬼神诛。

蝼蚁尚有贪生意,矧此呱呱血肉儿。

此儿饮恨吞声去,此冤此孽常相随。

吁嗟乎!燕雀爱其雏,日夕不忍离;

猛虎犹抱子,依依乳哺时;

岂觋然人面人心而反不如禽兽之仁慈?

劝吾民,听吾歌而猛省,抚清夜而寻思。

自今以往长相保,毋相遗,共承天地福无涯。

地方官的劝禁溺女的规定和宣传,在短时间内确实会收到较好效果,《尤溪县志》也以“偷风因以稍革”记载吴宜燮的政绩,但民生艰困问题不解决,此风难灭。所幸随时代发展,生活水平提升,避孕技术普及,溺女恶习已绝于耳。


地方官的《戒溺女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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