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神聖,不容侮辱,侮辱國旗應受到什麼處罰?

國旗神聖,不容侮辱,侮辱國旗應受到什麼處罰?

國旗是國家的一種標誌性旗幟,是國家的象徵,它通過一定的樣式、色彩和圖案反映一個國家政治特色和歷史文化傳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強調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與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旗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相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尊重和愛護國旗,應成為所有公民發自內心的一種自覺的行為,這也是愛國的自然表露。但依然有個別的人,出於一己私利,以不同的方式作出了侮辱國旗的行為,當然,他們也因為自己的無知受到了法律應有的處罰。

下面,我們通過幾個案例,看一下侮辱國旗犯罪的行為表現和相關判決,並引以為戒。

國旗神聖,不容侮辱,侮辱國旗應受到什麼處罰?

案例1:

被告人汪某於2015年9月10日21時許,攜帶一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至本市中山東一路外灘,在外白渡橋南端東側橋墩處,將國旗用打火機點燃。當火苗被風吹滅時,汪某又多次點燃國旗進行焚燒,後被接群眾報警後趕到的民警抓獲,涉案國旗和打火機被查獲。

公訴機關據此確認被告人汪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構成侮辱國旗罪,應予刑事處罰。鑑於被告人汪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刑罰。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人汪某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

2016年4月26日14時許,在位於南縣南洲鎮興盛大道的南縣人民政府院內,大量群眾因反映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建設問題而聚眾衝擊南縣人民政府辦公樓,期間被告人王某花將該政府院內前坪懸掛在國旗旗杆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私自降下後,對國旗肆意揮舞,並扔在地上踩踏數次。

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花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侮辱國旗的犯罪事實。

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花犯侮辱國旗罪,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花在公眾場合以踐踏的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花犯侮辱國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花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花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考慮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險和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

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花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3:

2018年4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蘭考縣爪營鄉齊場村村委會無故將村委會的門、玻璃砸爛,並將懸掛在村委會旗杆上的國旗降下撕毀後投入垃圾桶內,蘭考縣公安局對其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18日中午1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無故將懸掛在齊場村村委會旗杆上的國旗降下後撕毀並丟棄,後躺在國旗上休息,嚴重侮辱了國旗。

蘭考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國旗罪,蘭考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場合故意毀損、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酌情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4:

2019年2月3日15時許,楊某洪酒後來到改進村村公所將村公所院壩內懸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取下,被居住在村公所對面的村民劉某2看見後,劉某2隨即將該情況告知了改進村村主任劉某1,劉某1得到此消息後隨即趕到現場,此時楊某洪已將國旗點燃焚燒,劉某1遂將楊某洪焚燒國旗的行為進行了手機視頻錄像。事後,劉某1將此事先後向村支書及政府領導進行了彙報,政府領導在得知此事後認為楊某洪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便讓劉某1向公安機關報警。2019年2月18日,劉某1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日楊某洪到案後對其焚燒國旗的事實拒不供認。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楊某洪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侮辱國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洪侵犯國家尊嚴及違反國家對國旗使用和管理的活動,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構成侮辱國旗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洪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5:

2019年4月2日5時50分許,被告人杜某濤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隴海東路51號的鄭州市大腸肛門專科醫院門前,因與該醫院人員有個人恩怨,為洩私憤,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點燃,後被醫院工作人員發現並撲滅,該國旗已被部分燒燬。2019年4月3日11時許,民警在河南省新鄭市洞庭湖路與雍州路東北角錦榮國際中心工地將杜某濤抓獲,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濤在公眾場合焚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侮辱國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性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內處以適當刑罰。鑑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濤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國旗神聖,不容侮辱,侮辱國旗應受到什麼處罰?

以上案例,被告人侮辱國旗的原因各不相同,但不管因為什麼原因,都不應當做出侮辱國旗的行為,任何原因侮辱國旗都是不可原諒的,是違法行為,最終都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希望每個人都應當瞭解法律的規定,不要因為自己的無知而做出違法行為,更應當從內心深處明白,國旗是神聖的,莊嚴的,每個人都應當愛護國旗,尊重國旗!這也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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