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神圣,不容侮辱,侮辱国旗应受到什么处罚?

国旗神圣,不容侮辱,侮辱国旗应受到什么处罚?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它通过一定的样式、色彩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强调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与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以任何形式侮辱国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尊重和爱护国旗,应成为所有公民发自内心的一种自觉的行为,这也是爱国的自然表露。但依然有个别的人,出于一己私利,以不同的方式作出了侮辱国旗的行为,当然,他们也因为自己的无知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处罚。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看一下侮辱国旗犯罪的行为表现和相关判决,并引以为戒。

国旗神圣,不容侮辱,侮辱国旗应受到什么处罚?

案例1:

被告人汪某于2015年9月10日21时许,携带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至本市中山东一路外滩,在外白渡桥南端东侧桥墩处,将国旗用打火机点燃。当火苗被风吹灭时,汪某又多次点燃国旗进行焚烧,后被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的民警抓获,涉案国旗和打火机被查获。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汪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

2016年4月26日14时许,在位于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的南县人民政府院内,大量群众因反映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问题而聚众冲击南县人民政府办公楼,期间被告人王某花将该政府院内前坪悬挂在国旗旗杆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私自降下后,对国旗肆意挥舞,并扔在地上踩踏数次。

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花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侮辱国旗的犯罪事实。

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花犯侮辱国旗罪,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花在公众场合以践踏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花犯侮辱国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花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3:

2018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考县爪营乡齐场村村委会无故将村委会的门、玻璃砸烂,并将悬挂在村委会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撕毁后投入垃圾桶内,兰考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1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无故将悬挂在齐场村村委会旗杆上的国旗降下后撕毁并丢弃,后躺在国旗上休息,严重侮辱了国旗。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兰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毁损、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4:

2019年2月3日15时许,杨某洪酒后来到改进村村公所将村公所院坝内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取下,被居住在村公所对面的村民刘某2看见后,刘某2随即将该情况告知了改进村村主任刘某1,刘某1得到此消息后随即赶到现场,此时杨某洪已将国旗点燃焚烧,刘某1遂将杨某洪焚烧国旗的行为进行了手机视频录像。事后,刘某1将此事先后向村支书及政府领导进行了汇报,政府领导在得知此事后认为杨某洪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便让刘某1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2月18日,刘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杨某洪到案后对其焚烧国旗的事实拒不供认。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洪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洪侵犯国家尊严及违反国家对国旗使用和管理的活动,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侮辱国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洪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5:

2019年4月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涛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51号的郑州市大肠肛门专科医院门前,因与该医院人员有个人恩怨,为泄私愤,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点燃,后被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并扑灭,该国旗已被部分烧毁。2019年4月3日11时许,民警在河南省新郑市洞庭湖路与雍州路东北角锦荣国际中心工地将杜某涛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涛在公众场合焚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侮辱国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涛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国旗神圣,不容侮辱,侮辱国旗应受到什么处罚?

以上案例,被告人侮辱国旗的原因各不相同,但不管因为什么原因,都不应当做出侮辱国旗的行为,任何原因侮辱国旗都是不可原谅的,是违法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每个人都应当了解法律的规定,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做出违法行为,更应当从内心深处明白,国旗是神圣的,庄严的,每个人都应当爱护国旗,尊重国旗!这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