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容留他人吸毒,寧遠一男子被判刑

近日,寧遠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判處被告人歐陽某波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17時許,被告人歐陽某波駕駛自己的車牌號為湘M8T*18白色傳祺牌小車搭乘吸毒人員陳某、聶某國、楊某到寧遠縣灣井鎮下灌村李某軍(另案處理)處購買毒品海洛因之後,將車停放在寧遠縣下灌社區一處偏僻路邊,被告人歐陽某波與吸毒人員陳某、聶某國、楊某一同在車內吸食了毒品海洛因。經寧遠縣公安局對聶某國、楊某的新鮮尿液進行檢測,結果均呈二乙酰嗎啡陽性;經湖南迪安司法鑑定中心對提取的陳某的毛髮進行鑑定,陳某的毛髮中檢出嗎啡、06-單乙酰嗎啡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歐陽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歐陽某波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汽車雖是交通工具,不是住所,也不是公共場所,但容留他人在車內吸毒也是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情形,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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