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期間,過了“違建”鑑定期,“違建”也要按合法建築補償

在徵地拆遷期間,拆遷部門往往會採取“集中鑑定違建”的手段,通過將合法房屋認定為違建,通過“拆違代拆遷”的方式,來免除其支付拆遷補償的義務,這是廣大拆遷戶經常會遇到的違法拆遷行為,但違建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譬如許多無證房屋並不應當被當作違建,而且在徵地拆遷期間,違建的鑑定也有期限限制,過了期限,哪怕是真違建,也要按照合法建築來進行補償。

徵地拆遷期間,過了“違建”鑑定期,“違建”也要按合法建築補償

近期在盛律師的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經過仔細研究案件,提出了關於“徵地拆遷期間違建的鑑定期限”觀點,而在法院經過審理後,法院也支持了這一觀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即徵地拆遷期間,行政機關只能在徵收決定作出之前去查處違建,如果徵收決定已經作出了,那麼徵收範圍內的哪怕是手續不齊全的違法建築,此時也應當視為合法建築進行補償。

徵地拆遷期間,過了“違建”鑑定期,“違建”也要按合法建築補償

而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法院之所以如此判決,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違建的產生除了是拆遷戶本身的過錯,還有許多是行政機關消極怠政所導致,許多地區的老百姓想翻建、擴建房屋,行政機關消極怠政不給辦手續,只是口頭允諾,平時沒問題,一遇到拆遷就翻臉指責拆遷戶的房子是違建,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在徵收決定作出之後,哪怕是真違建,拆遷部門也要給拆遷戶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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