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不執行生效調解書是否構成拒執罪?


「法律諮詢」不執行生效調解書是否構成拒執罪?

【諮詢問題】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在調解後,被告張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李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被告張某有履行能力,但張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執行,且在執行過程中將自己名下的房產和車輛轉移至別人名下,存在明顯的轉移或隱瞞財產的行為。請問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諮詢」不執行生效調解書是否構成拒執罪?

【法律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方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2年8月29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作出了立法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書、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調解書也應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對象,即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情節嚴重的行為也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所以張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諮詢」不執行生效調解書是否構成拒執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