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建議刑法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能遏制搶公交車方向盤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舉辦的“案例大講堂”上,有法律界人士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刑法中設立“妨害安全駕駛罪”。這一建議立刻引發廣泛熱議。以往類似案件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為什麼起不到威懾作用?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能解決什麼問題?



大法官建議刑法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能遏制搶公交車方向盤嗎



據報道,近年來各地發生過多起乘客拉拽、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或毆打駕駛車輛司機的惡性案件,即使是在重慶公交墜江事件發生之後,仍有此類案件發生。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社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慧分析認為,“很多糾紛的起因相對比較瑣碎,比如很多是因為上下車,或者是因為車費。”

往往“瑣事”引發的糾紛,會因為“結果”不同,對當事人的處理不同。李俊慧告訴央廣記者:“部分審理過此類案件的法官表示,乘客一旦做出拉拽方向盤等行為,就會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處於危險狀態,對乘客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要考慮當時公交車內乘客數量、行駛狀態、車外環境等因素,綜合慎重考量,不能將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作為其後果的唯一標準。”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已經審結的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或毆打正在駕駛車輛司機的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比例較大。

李俊慧分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的量刑起點相對較高,這就會造成在實際司法審判過程中,對於此類對公交車行駛狀態構成危險干擾的乘客如何定罪量刑,產生一個困擾,因為他們的社會危害性和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裡面所界定的一些犯罪行為是有一些差別的,因此在實際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很多案件確實出現了適用緩刑的情形。

專家建議刑法應明確暴力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的罪名和量刑標準

“刑罰該出手時要出手,要發揮好法律的導向作用,防患於未然。”專家建議參考“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規定,在刑法中明確以暴力手段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的罪名,細化定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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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林維分析:“刑罰的目的本身就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這個作用,在對這種行為進行量刑的時候,除了考慮特殊預防以外,考慮到行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跟一般的侵犯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太一樣,所以適當地考慮它的一般預防作用,通過懲罰具體個案的行為來告訴其他的社會公眾,不應該採取這樣的行為,所以尤其在現在這種比較多發的背景下,適當地可以重判!”

大法官建議刑法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能遏制搶公交車方向盤嗎

最高法大法官建議刑法應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騰在接受央廣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建議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對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對司機實施毆打搶奪方向盤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我個人建議在刑法中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這個罪名,刑罰可以比照危險駕駛罪規定,同時建議在橋樑、隧道、高速公路等危險路段和鬧市街道等人口密集地區實施上述行為的,從重處罰。實施上述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罪名處罰。”

大法官建議刑法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能遏制搶公交車方向盤嗎


胡云騰還建議:“把公交司機開車時長時間玩手機,或者與乘客發生糾紛後,擅離駕駛職守,乃至跟乘客鬥毆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予以處罰,以維護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重慶公交車墜江之類的悲劇再次發生!”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後,大家紛紛建議公交車上安裝駕駛室隔離裝置、配置安全員、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對司乘人員的職業保障、關注他們的心理健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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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官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長黃文俊呼籲,加大發布典型案例的力度,在全社會範圍內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民眾法律意識,“好的案例是鏡子、是武器、是旗幟、是指引,是文明的傳承和時代精神的展示。通過法治宣傳的活教材,講好法治中國的故事,傳播法治中國的智慧。讓人民群眾的關切和社會公眾的需求,化為人民法院服務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支撐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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