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購物時被跳樓自殺者砸傷,商場怎樣擔責?

在商場購物時被跳樓自殺者砸傷,商場怎樣擔責?

開開心心逛商場,卻不幸被在商場裡跳樓自殺者砸中,並身受重傷。因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傷者邵某將許昌某商場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該商場承擔85%的責任,賠償邵某354942.8元。

在商场购物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伤,商场怎样担责?
在商场购物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伤,商场怎样担责?在商场购物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伤,商场怎样担责?

原來,砸中邵某的是一名段姓男子。監控畫面顯示,段某在該商場五樓電動扶梯下行入口處徘徊並接聽電話,約半分鐘後,他突然翻越電動扶梯入口處的扶手跳樓。墜落過程中,段某砸穿了該商場在二樓佈置的防護網,砸傷了正在商場購物的邵某。

受傷後,邵某被送往鄭州某醫院救治。然而這場飛來橫禍,卻讓邵某的家庭一度陷入困境。在鄭州某醫院,邵某傷情被診斷其傷情被診斷為C4、C6-7椎體棘突骨折、胸5、6椎體骨折並截癱、胸骨骨折、多發性肋骨骨折、肺挫傷、創傷性血氣胸等,共住院156天,支付住院費用360000餘元,另花去門診檢查、治療、購置醫療矯形器具、輪椅等費用12000餘元。因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邵某無奈之下將該商場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查明,段某跳樓處的電動扶梯扶手高度約至一般成年男性胯部,明顯低於該商場內其他欄杆的高度。段某在跳樓墜落時將商場二樓防護網砸穿,並砸傷邵某。

法院認為,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邵某在該商場營業時間內進入營業場所,雙方即形成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商場應對邵某人身、財產安全提供安全保障義務。

該商場電動扶梯入口處扶手較低,未能在該位置加裝圍欄,存在安全隱患;

未設置安保人員對商場電梯、高空圍欄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位置進行巡查,安保措施不到位;高空防護網被墜落的段某砸穿,安全保護措施不力。因該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履行服務合同過程中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鑑於該商場設置的防護網對段某的墜落起到一定緩衝作用,且在事故發生後及時聯繫醫療部門,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酌情減輕其違約責任。

綜合本案案情,一審法院酌定該商場對邵某的損失承擔85%的賠償責任,15%的責任邵某可以另行主張。

一審後該商場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許昌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在商场购物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伤,商场怎样担责?

“本案中,邵某在商場被跳樓的段某砸傷,存在邵某與商場之間的消費合同法律關係和邵某與段某之間的侵權法律關係競合的情況,也就是說邵某可以向商場主張權利,也可以向段某主張權利。受害人邵某有權從自身利益從發,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之一提起訴訟,從而最大限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該案承辦法官說道。

在商场购物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伤,商场怎样担责?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即使在第三方侵權的情況下,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仍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商場作為經營者,應最大限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從源頭上避免人身損害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生人身損害事件,要依據商場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判定商場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作為消費者,也應加強保護自身安全意識,提高警惕,避免自身遭受損害。

在商场购物时被跳楼自杀者砸伤,商场怎样担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