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司法規定:“養父”與年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是否犯罪?

“養父”與年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這位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為什麼當時北京和山東警方都沒有立案?我相信這位懂法律的公司高管一定會辯解,女孩已經14歲了,沒有對女孩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女孩是自願的,不構成強姦。當時警方也一定是這麼認為的,所以認定不構成刑事犯罪,就沒有立案。

但這種辯解是蒼白無力的,當時沒有立案也是明顯錯誤的。為什麼這麼說?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與不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不論女孩同意與否,都一律按強姦罪從重處罰。但與年滿14週歲女孩發生性關係呢?比如本案,這種共同生活的“養父”與年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關係,是否構成犯罪呢?

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個很大特點,就是很多都是熟人作案。我們曾經就2009至2014年六年間媒體報道的1065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其中熟人作案739件,154件發生在校園內,98件由家庭成員實施。教師、父母、養父母等對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等特殊職責,這種特殊職責本來是要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但如果濫用,那就非常容易實施侵害。

被遺忘的司法規定:“養父”與年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是否犯罪?


在新城控股原董事長涉嫌猥褻女童案件一案中,我在接受中國教育報的採訪時就提出,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一個特點就是很多情況下都是熟人作案。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母親由於家裡貧窮離家出走,13歲女孩和爸爸、奶奶一起生活。她被父親多次強姦,後來懷孕,身體受到了嚴重的傷害。案件被報道出來後,她仍然不敢說是父親實施的侵害,經過胚胎鑑定後警方才確定了犯罪人。女童表示,自己曾經想報警,但是一想到是爸爸,想到一家人的生活都得靠父親打工維持,因此就一直不敢報警。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就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做了大量調研。我們提供了相關報告和研究資料,提出了很多具體修改意見。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座談會上,我明確提出要對這種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加大打擊力度,意見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視。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這個司法政策對解決上述我們討論的問題給出了直接明確的答案。

該意見第21條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在該意見第9條規定了“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主要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被遺忘的司法規定:“養父”與年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是否犯罪?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1條,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我認為,只要是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女性發生了性關係,即使該未成年女孩達到了14週歲,一經報案,公安機關就應該刑事立案。因為是否“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並不象針對成年女性強姦案件那樣強調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而更多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這種優勢地位以及被害人是否存在孤立無援的現實困境,這與針對成年女性強姦犯罪的調查取證方向應該是有重大區別的。所以針對這類案件,不僅需要公安機關儘快立案偵查,更需要讓案件儘快進入刑事司法的程序,需要檢察機關以及法院最後的司法裁決。

這條規定專門針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點而制定,目的在於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女孩不要受到性侵,尤其是那些身邊熟人的性侵。 我曾經多次就上述條款的規定與基層司法人員、教育系統人員討論,遺憾的是,很多人並不瞭解這一規定。上述司法政策通過近7年來,我也很少見到司法機關根據上述規定辦理案件,這個條款似乎休眠了一樣。我希望,這位公司高管涉嫌性侵“養女”的案件能夠激活這個條款,以保護更多未成年女孩可以安全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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