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備考】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的幾項重大罪名

從2020年1月20日前後,新冠肺炎疫情以極快的速度進入了我們公眾視野,隨之而來的除了各種醫療物資的緊缺,還伴隨著一些相關犯罪案件的發生。


案例1


2020年1月9日,田某某從湖北荊州坐火車經停漢口轉車回到成武縣家中,11天后出現發熱等症狀,到醫院就診治療期間隱瞞武漢接觸史、發熱史等。1月26日,田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2月8日,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田某某拒絕執行防疫機構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隱瞞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觸人員等情況,前後共造成37人被隔離,引起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3月1日,田某某被成武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2


2020年2月3日,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對彭某某(女,長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經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駕駛湖北籍車輛來上饒過年。來上饒後,未按要求主動向社區工作人員報告、登記。1月29日,在其發現自己已發燒的前提下,仍對醫生及社區疫情防護工作人員故意隱瞞湖北來上饒的實情,並與多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小編在此提醒大家,疫情期間,下列幾個罪名需要搞清,而且對於參加公務員、事業單位等涉及法律考點的各位考生,這些罪名必然是重要考試熱點。讓我們一起來看吧~ ~

考點 1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要考點】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重要提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強調:主觀有故意,客觀有危險,威脅公共安全!


考點 2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重要考點】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由此看出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主觀上實施了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客觀上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共同生活以外的多人被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的,屬於“有傳播嚴重危險”。


【具體情形】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導致未及時發現密切接觸人員或者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在就診或防疫檢疫等過程中,隱瞞疫情相關接觸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後,及時主動向醫療、疫情防控機構報告相關接觸史、旅居史,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構成坦白、自首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罰。


【重要提示】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強調:主觀有故意,客觀有危險!


考點 三

妨害公務罪

【重要考點】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注意:此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


【重要提示】

妨害公務罪定罪強調:暴力威脅,公務人員!


考點 四

非法狩獵罪

【重要考點】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具體情形】

近年來,麻雀因數量越來越稀少,已被列入國家林業局《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捕獵20只麻雀以上就涉嫌非法狩獵犯罪了。除了麻雀,捕獵癩蛤蟆也同樣涉嫌犯罪。江蘇省灌雲縣葛某因非法狩獵大量蟾蜍被以非法狩獵罪判刑後,收購蟾蜍的劉某等9人也被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重要提示】

非法狩獵罪定罪強調:注意區域,注意工具,注意麻雀!


考點 五

故意傷害罪

【重要考點】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重要提示】

故意傷害罪定罪強調:故意輕傷/故意降低醫護,導致感染病毒!


考點 六

非法經營罪

【重要考點】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重要提示】

非法經營罪定罪強調: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數額較大!


考點 七

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

【重要考點】

詐騙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虛假廣告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重要提示】

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定罪強調:前者騙財騙物,後者廣告假推銷!


考點 八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重要考點】

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重要提示】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強調:關注事實真相,禁止造謠傳謠!


考點 九

尋釁滋事罪

【重要考點】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重要提示】

尋釁滋事罪定罪強調:行為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只違法不入罪!

疫情期間,諸如此類的犯罪罪名進入了公眾的視野,在此小編重點為大家選了九種罪名,其他的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等,大家也可以進行關注。小編也溫馨提示大家:疫情期間,遵紀守法,保護自己,安全大家,鑄就戰疫勝利;期盼摘下口罩,天氣回暖,走出家門,靜訪美景花香!


下面我們來測試一下大家對於知識的掌握程度吧!


習題演練

1.2020年2月2日上午,王某在某省A區租房門口,不聽從疫情防控巡查人員對其遵守居家隔離規定的勸導,並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轄區民警朱某協助開展勸導工作,王某仍不予配合,並在朱某阻止其拍視頻時,直接攻擊朱某,抓傷其臉部、頸部。對於王某的行為可以定性為( )

A. 尋釁滋事罪

B. 妨害公務罪

C.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D.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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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指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此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由此可知題中的“疫情防控巡查人員”“轄區民警朱某”均符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對王某行為應當定性為妨害公務罪。故本題答案為B。


【公基備考】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的幾項重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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