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走出去”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分析

“一帶一路”倡議提出6年來的農業合作實踐,中國持續加強與“一帶一路”各國願景對接和政策對話,加快推進農業領域相關規則和標準對接,尋求農業合作利益契合點和最大公約數,中國對外農業投資成效顯著,截至2018年年底,對外農業投資存量超過189.8億美元,較2013年年均增長率達36.81%,投資範圍覆蓋全球六大洲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涵蓋糧棉油糖膠、畜牧漁業、農資農機10多個類別,涉及科技研發、生產、加工、流通、貿易等產業鏈上的各個環節,不僅分享了中國農業的發展理念、模式、技術和經驗,還帶動了當地農民就業和脫貧致富,已成為共建利益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的民生工程和最佳結合點之一。

農業“走出去”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分析


但與對外投資快速增長形成強烈對比的是,中國對外農業投資佔總體對外投資存量比重僅0.96%,與中國作為世界第一大農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的地位不相符,而且從對外農業單項投資規模來看,中國農業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平均規模只有200萬美元左右,與發達國家600萬美元的平均規模相距甚遠。“走出去”市場主體企業如何做大做強,推動農業“走出去”高質量發展,金融是關鍵。

中國儘管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體系不斷完善,但對農業“走出去”中小企業投資、長期投資和高風險投資支持不足[1],金融與農業“走出去”的節奏和佈局還不配套[2],已成為制約農業“走出去”的一大短板。

楊易等認為支持農業“走出去”的傳統金融支持模式面臨風險控制嚴、成本高、與多元化企業融資需求難匹配等問題,從參與主體、援助與投資結合、部際合作、政企合作、風險控制和貨幣流通等角度提出創新金融支持模式[3]。

張晨認為金融服務支持農業企業“走出去”在信貸、股權融資、中間業務、信用保險、匯兌結算等方面存在諸多不足,需要構建一個多層次、寬領域、逐步推進的金融服務支持體系[4]。

白睿等從政府部門、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等支持農業“走出去”的金融服務主體的視角,分析提出當前金融支持體系的相關業務品種和不足,並從農產品國際貿易類、境外投資類和農業對外工程項目類企業提出相應的融資框架[5]。

李晶等從農業“走出去”重點省份調研的角度,分析了典型企業融資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要破解農業“走出去”企業融資困境[6],楊光等認為關鍵在於要制定支持農業“走出去”的金融規劃和政策框架[7],而周景彤等提出重點在於加快中資金融機構在“走出去”重點區域、重點國別的金融網點佈局,提升服務“走出去”企業的融資水平[8]。

王鐳、喬立娟等側從韓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金融支持農業“走出去”的角度分析,提出應借鑑國外建立健全農業政策性金融支持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完善公共服務等經驗[9-10]。

以上研究在缺乏企業對外農業投資數據庫支撐的情況下,大多從微觀角度分析了投融資主體企業和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未能從宏觀整體層面分析農業“走出去”融資情況及從市場主體企業和金融機構雙重視角分析二者間的利益選擇與矛盾剖析。本文藉助投資發展週期理論,從企業微觀層面推進到宏觀層面,以動態的視角分析中國經濟發展水平與對外農業投資間的正相關關係,系統剖析當前農業“走出去”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根源,並解決美日韓經驗,從政府政策創設的視角提出破解農業“走出去”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思路。

2 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發展內在動力與融資難根源

2.1 對外農業投資的幾個發展階段

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外投資發展軌跡,基本符合投資發展週期理論的趨勢(表1)[①],企業對外投資狀況與一國經濟發展階段之間內在邏輯呈現正相關性。

表1 一國經濟發展水平與對外直接投資關係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圖1),1979—1991年中國人均GNP在208~352美元之間, 企業“走出去”受限於行政審批與外匯管理,自主對外農業投資幾乎微乎其微。1992—2006年,中國人均GNP達到400~2059美元,對外農業投資從1992年響應“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更多、更好地利用國外資金、資源、技術和管理經驗,積極地擴大我國企業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到2006年《關於加快實施農業“走出去”戰略的若干意見》(商合發(2006) 212號)印發,對外農業投資存量達到8.2億美元,佔全國對外投資存量的0.91%,保持一個較低的起步階段。2007—2010年,中國經濟實力大幅度提高,人均GNP進入人均GNP在2000~4750美元之間,為企業“走出去”奠定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對外農業投資存量從2007年的12.1億美元增長到2010年的26.12億美元,增長了1.16倍,年均增長29.3%,對外農業投資處在快速增長階段,但是規模還是明顯偏小。2011—2018年,中國人均GNP持續高於4750美元,達到5035~9448.4美元區間,加上國家層面進一步簡化對外投資審批、放寬對外投資外匯管制、提供財稅金融政策扶持等,對外農業投資存量從2011年的34.17億美元增長到2018年的189.8億美元,增長了4.56倍,中國進入對外農業投資加速增長時期。

圖1中國1979—2018年人均GNP增長情況

2.2 對外農業投資快速增長與融資難的二重性

中國對外農業投資快速增長最顯著的特徵在於市場內生動力持續發展和國內經濟實力的穩步上升及國家為企業“走出去”創造的良好政策環境,直接帶動對外投資活躍度持續加快。另一方面,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及金融機構的理性和非理性選擇對農業市場主體資金鍊帶來消極影響,農業“走出去”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顯得比其他行業更為突出。

2.2.1 境外農業項目弱質性與金融機構投融資門檻矛盾並存

據對外農業投資信息採集統計數據,截至2017年底,我國累計對外農業投資額低於2000萬美元的“走出去”企業佔我國農業“走出去”企業總數的86%;5000萬美元以上的僅佔6.23%。其中,境外農業項目大多為民營企業,佔農業“走出去”投資項目數的90%,但投資存量僅佔52%,對外投資規模普遍較小。而從中國海外農業投資開發基金、中拉合作基金、中非發展基金、中國—東盟投資合作基金等已執行的投融資項目來看,單個項目最低投資額均超過1500萬美元,其項目從盡職調查到投資審貸的成本基本要佔到項目投資額的0.5%—1%,規模小的項目與規模大的項目基本要同樣的流程和投入,規模小的企業基本沒有納入金融機構戰略投資的視野。

2.2.2 境外農業投資不確定風險與金融機構謹慎性屬性對立

對外農業投資相比其他行業而言,農業生產具有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交織的雙重屬性,不僅產業鏈條和投資週期長,而且易受自然環境、市場需求、價格波動等風險因素影響,且中國現有對外農業投資項目有相當一個比重集中在亞洲、非洲等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地區),戰亂、政局動盪及政策變動、恐怖襲擊、徵收和國有化、政府違約、匯兌限制等系列政治風險頻發,客觀上決定了農業項目風險呈現來源廣、種類多的基本特徵。再加上,農業“走出去”企業前期主要投資在基礎設施,提供的抵押、質押物大多在境外,其權利證明的效力認定、擔保執行程序的國內外銜接、執行成本等也存在不可控風險,金融機構在當前政策許可條件下也基本沒有執行“外保外貸”“外保內貸”。尤其在當前我對境外保險扶持政策不到位、保險品種缺位的大背景下,多數農業“走出去”企業對匯率匯兌、自然災害等風險先期考慮不足,運用有償風險管理手段防範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客觀上導致金融機構在對農業項目貸款時非常謹慎。

2.2.3 境外農業項目收益率與金融機構資金成本和預期收益難以匹配

當前,國內貸款成本普遍上升,商業性金融機構融資成本區間達到8.5%~15.1%,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利率成本也上升15%~20%,即使“保本微利”,成本達到5%~6%,而在同一目標區域同業競爭的歐美企業融資成本基本在3%以內,其正是依託母國及其自身強大金融資本和市場運作能力,在巴西等重點國別大量建設筒倉、港口和收購壓榨廠,還向農民預付資金,賺取利息,不斷強化對全球糧源、加工、物流、貿易全產業鏈的佈局,而我國大多“走出去”企業融資成本普遍是其2~3倍以上,甚至融不到資,資金鍊可持續運轉壓力大。另一方面,各類政策性和商業性基金對農業“走出去”項目的戰略股權投資,良好的資金回報是考量項目最重要的基本原則,通常要求資金平均回收期短、投資回報率較高,對於境外農業投資項目要求具有配套的基礎設施、資產負債率合理、穩定的現金流和較高的收益率,未來價值增長可期,一般的境外農業項目因收益率低、回收週期長等特點而望塵莫及。

3 美日韓可借鑑的經驗與做法

3.1 美國對農業“走出去”企業的信用擔保和保險支持

(1)提供農產品出口信貸擔保。美國農業部成立專門機構,即海外農業局,負責國際農產品貿易談判,數據收集、整理、分析,併發布國際農產品貿易信息,提供出口信貸擔保、市場準入、特種作物技術援助等政策項目,為對外農業投資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為私人銀行提供農業信貸保證。其中,出口信貸擔保由“農產品信貸公司”負責實施各類出口信貸擔保項目,使美國農業出口商、對外農業投資企業和銀行避免因出口銷售貨款未能按期支付或投資金額未按時收回而造成的風險。早在1985年,美國通過《1985年食物保障法》規定,在1990年9月30日以前的美國財政年度中提供總額為50億美元為期3年的短期出口信貸保證。1990年通過的《食物、農業、資源保護和貿易法》規定,為出口信貸擔保項目提供的貸款保證每年不少於50億美元, 截至2019年7月底,剩餘可用額度32億美元。

(2)海外投資保險支持。美國政府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由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負責實施,應對農業海外投資面臨戰爭、自然災害、外匯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海外投資和貿易風險進行保險,投資者最大投保額為其投資的90%,保險的最長期限為20年,確保企業海外農業投資戰略的順利實施。美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顯著特點就是美國公民在與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東道國投資,一旦出現政治風險,美國私人投資者就可以向美國政府獲取損失補償,而後美國政府以“代位求償權”要求與美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的東道國賠償損失,極大提高了美國公民海外投資的經濟賠償率,這對以投資金額高、回收期長、風險高為特點的對外農業投資是很大的保障。

(3)推動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美國通過小企業管理局(SBA)、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等美國中小企業對外投資提供資金支持。其中,SBA以擔保方式推動銀行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對貸款額在15萬—100萬美元間的提供75%的擔保,而對於低於15萬美元的貸款則提供高達85%的擔保,且貸款償還期最長可達25年。對於少數民族和婦女等特殊群體所辦中小企業,其貸款額低於25萬美元以下的可提供90%的擔保。對中小企業急需的少數“快速”貸款提供50%額度比重的擔保。SBIC則專門向具有較高風險而難以從一般融資渠道獲得資金支持的小企業提供低於同期市場利率的貸款支持,最高貸款限額為15萬美元,目的在於促進中小企業海外投資。

3.2 日本長期低息優惠貸款和投資自由化

日本政府鼓勵、支持包括糧食在內的資源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通過低息優惠貸款、稅收優惠政策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提高對外農業投資的積極性,確保企業對外農業投資戰略順利實施。

(1)提供長期的低息優惠貸款。通過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日本進出口銀行(JEXIM)等政策性銀行和商工組合中央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等政策性金融公庫為符合條件的日本企業提供長期的低息優惠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以盈利為目標,且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而是通過銀團貸款為面臨資金困境的日本海外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支持,補充和撬動商業銀行融資。日本進出口銀行為日本企業跨國投資的貸款利率和期限也十分寬鬆,一般長達7~15年。另外,日本設立了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的政策性金融公庫,給予中小企業海外投資的利率低和貸款期限長,專門彌補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或無力提供貸款支持,其中1958年成立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甚至可以為無法提供抵押或質押貸款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2)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和保險制度。日本為降低企業海外投資風險,建立以國家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為基礎的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和保險制度。其中,早在20世紀50年代,日本借鑑歐美國家經驗制定海外投資原本保險制度,並從保險對象、範圍、費率等逐步完善,形成新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完全作為日本國內法所規定的制度,日本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對其境外投資的收益、財產被剝奪、戰亂、和不可抗力等提供5—15年的保險支持,保險期滿可延長,保險費用收取較低,僅為0.55%,且保費可以申請政府貸款。另一方面,日本在1964年建立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規定日本企業在海外投資出資達到10%時,可分別承認將對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投資和融資的50%、10%的準備金作為虧損計算[11],從企業收入中扣除。這些大大降低了日本企業海外投資風險和成本,也降低了金融機構對日本海外投資企業貸款的顧慮。

(3)促進對外直接投資自由化的措施。日本政府自20世紀60年代末改革對外直接投資資本管制制度,推進對外投資自由化措施,放寬外匯法對資本流動管制,並修改《外匯與外貿管理法》,取消日元自由兌換限制,並放鬆日本商業銀行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的限制,據統計,到1991年,日本銀行在世界各地海外分支機構達到939家,基本實現了日本金融機構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佈局同步,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資本供應國。目前除極少數情況外,日本政府基本取消了對企業海外投資金額的限制,其對外投資自由化舉措,為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擴張和國際化佈局提供了強有力支撐。

3.3 韓國貸款和補貼支持

韓國現有90多家企業在海外投資農業,大多是中小民營企業。2008年,李明博政府提出“建立海外糧食基地”,2009年韓國政府成立海外農業開發協力團,正式啟動貸款事業,在海外農業開發事業企業(海外農業開發協力法第7條)、海外農業開發投資公司及海外農業開發專項投資公司(海外農業開發協力法第11條)三類企業中,對申請貸款且被審查通過的企業,根據年預算規模及年貸款申請總額,通過國庫資金給予最高所需經費70%融資額,按2%年息計算,7年等額方式償還,可拖欠3年。對小麥、豆類、玉米等農作物的投資給予重點支持。2007—2011年,韓國政府對海外重點農業企業共提供了1.97億美元的開發融資,其中大部分為民營中小企業,支持企業赴海外屯田。

4 破解農業“走出去”企業融資制約的政策建議

4.1 探索建立農業“走出去”融資擔保體系,破解融資擔保缺失問題

借鑑美韓擔保做法,依託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由政府出資,設立農業“走出去”融資擔保基金,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省級再擔保機構—轄內融資擔保公司擔保體系作用,形成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轄內融資擔保公司為農業“走出去”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提供擔保,由農業“走出去”融資擔保基金為該業務提供再擔保,糾正當前金融制度流向大型企業的結構性扭曲,有效解決當前農業“走出去”企業“境內輕資產”貸款前置擔保缺失及“外保外貸”“外保內貸”難以執行問題。

4.2 開展貸款貼息政策創設試點,緩解傳統信貸“融資貴”難題

借鑑日韓農業“走出去”支持政策,政府主管和監管部門引導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從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投資收益、擔保費率、代償比例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一方面,加強政策性銀行的機構引導作用,在符合國家政策並可控風險的情況下,適當降低融資門檻,加大政策性金融機構對農業“走出去”重點企業和開展產品研發、生產、加工、倉儲和物流等綜合重大項目的中長期信貸支持。另一方面,爭取財政資金,開展貸款貼息政策試點,採取事先備案、事後貼息的方式,直補給農業“走出去”企業放貸的金融機構,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4.3 協同完善風險分擔與補償,解決中小企業信貸“市場失靈”

借鑑美日韓經驗,政府應支持和鼓勵商業性和政策性保險機構創新發展自然災害等境外保險業務,擴大保險品種覆蓋面,為我國農業“走出去”企業提供更多保險選擇,並支持“走出去”企業享受國內保費扶持政策或推動出臺境外農業投資項目專項保費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導農業“走出去”企業購買保險,打消金融機構對農業項目風險顧慮,助推企業實現融資增信。同時,探索建立農業境外投資的損失補償金制度,為農業“走出去”企業提供融貸支持的金融機構出現放貸風險時,分類別和額度給予一定的損失補償措施,降低金融機構放貸風險成本,實現企業能貸、金融機構敢貸。

4.4 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發展多渠道融資支持

加強基金與銀行合作,開展股權戰略投資與融資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的融資模式;加強信用保險機構與銀行合作,開展保銀合作,降低企業融資難度,推進海外業務共同發展;加強融資擔保機構與銀行開展“總對總”合作,改善企業融資的可及性,提升融資服務效率,降低融資成本;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企業間合作,搭建銀企對接平臺,實現信息資源無縫對接,擴大金融機構項目資源儲備,拓展企業融資覆蓋面;加強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境外股權投資基金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間交流合作,開展國際銀團貸款業務,助力企業進行國際融資;加強有實力的跨國企業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成立產業併購基金,藉助投資機構的品牌效應和專業能力,拓寬資本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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