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七)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七)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七)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七)

------“大嘴猴”引發的賠償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七)

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設立的有限公司,總部位於美國洛杉磯市,於1995年創立了“”、“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世界範圍內獲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產品美譽度。1999年開始該公司陸續向我國申請包括“”、“Paul Frank”、“+大嘴猴”等商標註冊及著作權登記,且均已獲准註冊或登記,該品牌也得到我國消費者的普遍認可。2015年該公司與小A訂立獨佔許可協議,授權小A作為其在中國大陸、澳門及香港地區所有產品的總獨佔被許可方。

小B憑藉敏銳的商機洞察力,在其經營的多家店面銷售印有與“大嘴猴”系列卡通形象相同或近似標識的產品,吸引了大量“大嘴猴”愛好者的青睞,銷量也十分可觀。

好景不長,小B突然接到了法院傳票,小A以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為由將小B經營的七家超市訴至法院,稱該七家超市經許可,擅自銷售印有“大嘴猴”形象的商品,侵犯了其公司的著作權。小A要求小B經營的七家店面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大嘴猴”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商品,並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4萬元。

小B感到非常冤枉,我只是一個普通經營者,商品都是從供貨商處購買的,又不是自己生產的,哪知道侵犯什麼知識產權,多年誠信經營,沒想到能當了被告。

章丘法院“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七)

走進法律課堂

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作品所依法產生的權利。著作權的客體有: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等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著作權屬於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法院審判】

小A依法享有對“大嘴猴”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小B超市銷售的“大嘴猴”系列卡通形象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產品,未經小A許可,且小B超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侵犯了小A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而且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過法官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

【法官說法】

零售業領域歷來是知識產權侵權的重災區,在章丘區法院受理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案件中佔比最大,這也反應出我區零售市場繁榮的背後,市場主體尤其是零售業對知識產權不夠重視、進收貨渠道不規範等等問題。作為銷售者的商家,雖然不生產侵權商品,銷售數量、獲利也不多,但因其不能舉證證明進收貨渠道,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通過本案,反映出境外知名企業對知識產權以訴訟形式的保護已經進入國內各零售業市場,已經投入資源到小微企業依法進行維權,我區廣大經營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亟需提升。

審核: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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