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牆偷拍”涉嫌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侵害與救濟


知識產權 | “翻牆偷拍”涉嫌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侵害與救濟


前一段時間,中電電機創始人、原董事長王建裕翻牆進入競爭對手廠區拍攝事件(1)引起了廣泛關注與討論,本文嘗試對此類“翻牆偷拍”行為的法律屬性、涉嫌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救濟方式進行分析研究,試圖為企業全方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有益幫助。


一、“翻牆偷拍”行為的法律屬性分析


本文所論“翻牆偷拍”是指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尤其是針對企業法人、科研院所等主體實施的,通過獲取相關生產經營、技術研發、工藝設備等方面的信息,直接或間接的為自己謀取經濟利益的,具有欺騙性和隱蔽性的的違法侵權行為。


“翻牆偷拍”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偷拍”內容往往是有實用性的生產、經營、研發等信息,“偷拍”的後果主要體現在對上述實用性信息的利用上,包括“翻牆偷拍”者自己利用和許可第三方利用。


“翻牆偷拍”的欺騙性主要體表現為“翻牆偷拍”者虛構拍攝之目的,隱瞞信息之來源、用途,尤其是在被發現後其多用其他藉口來搪塞、推諉,或者在利用“偷拍”的信息時故意隱瞞或否認其真實來源;隱蔽性主要是指“翻牆”手段和“偷拍”技術的隱蔽性,“翻牆”即可能是行為人本身翻牆而入也可能是人在牆外操控機器設備進入,“偷拍”除使用單純的相機外,手機、VR眼鏡、錄音筆等都可能會被用來“偷拍”。


“翻牆偷拍”不同於近期另一熱門事件中的“踹門合影”(2)。粉絲強行踹開農民歌手朱之文家的大門要求與其合影,行為具有公開性,目的屬於尋釁滋事,涉嫌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朱之文本人的人格尊嚴,一般不涉及財產權(如果把門踹壞經另當別論)。“翻牆偷拍”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侵害,主要體現為對其財產權的侵犯,具體而言是指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中的商業秘密權和商譽權的侵犯。


二、對企業商業秘密權的侵犯與救濟


商業秘密是技術信息產權化的結果,是企業合法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作為國際公約的《知識產權協定》還是中、美兩國簽訂的雙邊《經濟貿易協議》都是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來進行規定和保護的。在當前“知識經濟”時代,商業秘密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和企業的高度重視,商業秘密認定和保護在也變得越來越重要。


企業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管理政策、客戶名單、產銷策略等信息,商業秘密的載體可以是文件資料、數據計算、圖片表格,也可以是內部培訓、產品、機器設備、倉庫廠房等。只要是不為公眾普遍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體現實的或潛在的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措施加以管理的技術、經營等商業信息,都能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


侵犯企業商業秘密,包括非法對企業商業秘密的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企業。從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維護權利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翻牆偷拍”行為,只要所拍內容包含上述技術、經營信息,即應認定“翻牆偷拍”者已經非法獲取了企業的商業秘密,構成了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不論其“偷拍”的是文件資料還是廠房設備,也不應再考慮其是否已實際上獲取或披露、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上述信息。


《刑法》第219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和21條分別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與其是否承擔刑事、行政責任無關,不能因其承擔了行政或刑事責任而免於其承擔民事責任,也不能因其不用承擔刑事、行政責任而認為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行政責任是因其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而需承擔,民事責任是因其侵害了權利人的私有權利而要承擔,在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不可將兩者混淆,造成“公”“私”不分。


我國現有法律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救濟偏向於使用公權力制裁,導致民事救濟力度不足,對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僅規定了損害賠償一項,而沒有規定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承擔方式,客觀上導致了商業秘密權利人在司法領域中的維權困難和維權不能。


就上述王建裕“翻牆偷拍”案而言,因其“翻牆偷拍”行為被當場發現並被及時制止,其行為是否造成權利人實際損失難以舉證,致使在公權力沒有對其採取制裁措施的情況下,權利人也難以向其主張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儘管如此,其“翻牆偷拍”行為的違法性和侵權性也不能因其沒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被否定,假使事後權利人能夠證明其存在實際損失,則在訴訟期限內權利人都可以向王建裕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對企業商譽權的侵犯與救濟


商譽作為一種知識產權,是早在1988年中國與幾個國家所籤的“投資保護協定”中,已經確認的(3),商譽權兼具財產和精神兩種屬性。我國《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其中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即為企業的商譽權。企業商譽權內容包括商標、商號,還包括企業的顧客名單、銷售渠道、商品和服務、技術研究與產品開發狀況以及有關骨幹人員的個人聲譽等。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侵犯企業商譽權,主要看該行為是否會減損顧客對企業的美譽度,這種減損既包括短期快速的減損,也包括長期緩慢的減損。“翻牆偷拍”行為本身,就必然會導致顧客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安全性和穩定性產生懷疑,對企業技術先進性和產品不可替代性的信賴基礎發生動搖,最終將導致顧客對企業的美譽度減損,因此不論“翻牆偷拍”的內容及造成的後果為何 ,“翻牆偷拍”行為本身既已侵犯了企業商譽權。


侵犯企業商譽權,既是對企業財產權的侵犯也是對其企業精神權利的侵犯,根據《民法總則》第179條的規定,侵犯企業商譽權的民事責除賠償損失外,還必然要包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就上述“翻牆偷拍”案來說,即使“翻牆偷拍”王建裕被當場要求刪除偷拍內容,且企業難以證明“翻牆偷拍”行為對企業造成了實際損失,但企業以其侵犯商譽權為由,仍然可以要求“翻牆偷拍”王建裕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企業商譽權內容與商業秘密權內容存在著部分重合,現實中經常會出現某一侵權行為同時侵犯企業的商譽權和商業秘密權,即發生侵權競合。一般情況下侵犯商業秘密權的行為同時也會侵犯企業商譽權,但侵犯企業商譽權的行為不一定侵犯企業商業秘密權,如侵犯企業商標權、商號權的行為,就屬於侵犯企業商譽權而不屬於侵犯企業商業秘密權的行為。


在發生商譽權和商業秘密權侵權競合時,作為被侵害者的企業可以選擇向侵權人主張商譽權或者主張商業秘密權,也可以向侵權者同時主張兩種權利。


上述“翻牆偷拍”案中,在法律對侵犯商業秘密權的民事責任只規定了賠償損失這一種,且受害企業的實際損失難以舉證的情況下,受害企業向“翻牆偷拍”者主張商譽權,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不失為一個明智的選擇。



1.https://tech.sina.com.cn/roll/2020-04-19/doc-iircuyvh8679439.shtml,2020-4-22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4289552253772316&wfr=spider&for=pc,2020-4-22

3.鄭成思,知識產權論[M],法律出版社,2003.9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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