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5.45億元再就業專項基金被大量“假證”侵害

(一)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客觀真實

通過翻閱省擔保公司檔案證實:2013年11月,福潤德公司和普田公司法人代表王芬芬、王中虎(家族企業,父女關係)到太原,請求省擔保公司為以上兩個家族企業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擔保。2014年6月,省擔保公司以山西農藥廠64名下崗失業人員的名義,為以上兩企業向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就業再就業小額貸款最高額”40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6月10日,以上兩企業同晉商銀行晉陽街支行簽訂了《貸款合同》,獲得了400萬元貸款。2015年6月到期後,普田公司不還,省擔保公司為其代償了200萬元。

(二)省擔保公司的“回覆函”否認違規

省擔保公司對以上事實存在沒有異議。針對筆者提出的是否違規擔保等問題,書面回覆:我公司“主要根據人社部發【2010】7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0】202號《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三章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工作’以及省政辦發【2003】63號文中第八條明確下崗失業職工應報所在地或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經審核簽署意見後,向擔保機構推薦”為以上兩企業提供擔保。換言之,“假證”是人社部門發的,擔保公司是依據“假證”擔保的,責任在他非我。

(三)事實表明:失職違規難辭其咎

一、福潤德公司和普田公司不屬於政策規定的貸款擔保對象,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貸款擔保條件,擔保金額三倍超政策規定。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銀髮[2002]394號)第一條開宗明義:貸款的對象和條件,是“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三條規定:“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兩萬元左右。”

調查表明,以上兩企業系家族企業,而非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人員和實體,不屬於政策規定的貸款擔保對象,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貸款擔保條件,貸款金額高於政策規定的3倍。

二、福潤德公司和普田公司的經營項目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微利項目”。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社[2003]33號)第五條明確規定,可享受此項政策擔保貸款的經營項目是特指下崗失業人員經營的“微利項目”。 “微利項目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

調查表明,以上兩企業均系以加工出口蘆筍罐頭為主的家族式季節性加工企業,完全不屬於政策規定的“微利項目”。

三、福潤德公司和普田公司使用人員不是政策規定的下崗失業人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號第三條 第四項)明確規定:“下崗失業人員是指:①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③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調查表明,以上兩個家族企業使用人員多數為福建籍季節性農民工,無一為符合政策規定的下崗失業人員。

四、全國數十家法院對福潤德公司和普田公司的判決、裁定、公示,表明省擔保公司不應為其擔保。

省擔保公司檔案顯示,擔保前對以上兩企業的考察,沒有發現風險問題。

資料表明:2012年福潤德公司既在永濟市工商局登記將資產質押他人,2013年該企業又將資產重複質押給運城 XXX;2014年再次將資產質押給省擔保公司;2012、2013、2014年該企業多次被廈門、太原、運城等多個法院公示為不誠信企業,同多人有債務糾紛。所謂普田公司是一個無廠房設備、無財務賬據、無生產記錄、無工人上崗記錄、無履行納稅義務記載的“五無企業”,工商登記的廠址是一座廢棄冷庫。2014年3月17日(省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前三個月),鹽湖區人民法院發出運鹽執字第120號《執行裁定書》,既對以上兩企業的賬戶予以凍結。截至目前,全國共有數十家法院對以上兩企業做出92樁判決文書、裁定和公告,責令償還應該償還的債務。

五、對福潤德公司和普田公司提供的假證件、假手續,省擔保公司知假不問。

福潤德公司法人代表王芬芬和普田公司法人代表王中虎,在取得省擔保公司同意為其擔保的承諾後,於2013年12月騙用當地64名農民的身份證,以非法手段從永濟人社局騙領了64個《就業失業登記證》,又非法盜用山西農藥廠下崗失業人員的名義,順利通過了省融資再擔保公司的審查,取得了省擔保公司的就業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擔保,最終獲得了400萬元的政策性貸款。

調查表明:64名人員沒有一人同這兩個企業簽訂過勞動合同書,所有人都沒有向永濟市人社局申領並領取過《就業失業登記證》,沒有一個人知道自己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在被他人盜用期間用於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更不知道以個人身份辦理的假證用於享受國家就業再就業小額貼息貸款政策,所有人都沒有在相關表格、證件上籤過名,按過手印。所有人都不知道省裡有個擔保公司,也不知道這個擔保公司能給農民擔保貸款,更不知道自己的相關證件被省擔保公司利用,為福瑞德公司、普田公司兩企業提供了擔保貸款

六、普田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究竟是王中虎還是張雪萍?省擔保公司知疑不提。

為普田公司擔保貸款,普田公司的法人代表叫什麼名字?是男是女?這是最起碼的資格審查。

資料表明:王中虎為了逃避還款,於2014年5月23日將普田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為所謂的山西農藥廠下崗失業人員張雪萍。2014年6月10日卻仍以普田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義同省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省擔保公司竟然沒有審查發現。

七、人社部門辦證的法規不是擔保機構擔保的政策依據。

省擔保公司的回覆稱,我公司“主要根據人社部發【2010】75號和晉人社廳發【2010】202號有關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工作’,‘下崗失業職工應報所在地或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以此推卸責任,顯然是移花接木,偷樑換柱。

資料表明:【2010】202號文件有關規定是國家針對入社部門管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工作的法規。省政府明確規定“為符合政策的企業或人員提供就業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財政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封閉運行,專項用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銀髮[2002]394號《管理辦法》第五條)”,(財稅[2008]1號 第三條 第四項)”等規定,才是對省擔保公司管理行為的剛性法規,才是擔保公司擔保的政策依據。

八、為普田公司代償200萬元,受到侵害的不是就業再就業專項基金嗎?。

2015年6月,福潤德公司如期歸還了200萬元貸款,普田公司歸還了少量部分。省擔保公司不積極追償,反而為該公司代償了200萬元。

請問:這200萬元不是使用就業再就業專項基金代償的嗎?受到侵害的不是國家利益嗎?

九、省擔保公司“為多少企業提供過就業再就業小額貸款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應予審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4號)明確指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基本解決體制轉軌時期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以及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再就業工作”,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於下崗失業人員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和幫助,具有國家救濟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應廣而告之。據舉報人反映,省擔保公司夥同全省特別是運城多個企業,使用“假證”,為完全不符合政策的企業和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了上億元的小額貸款擔保。省擔保公司以公司機密為由,拒絕筆者調查。

十、省擔保公司“為多少類似項目擔保卻不能收回的提供了多少數額的代償?”應予追究。

省政府設立5.45億元專項基金,委託省擔保公司管理,“為符合政策的企業或人員提供就業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是對省擔保公司的信任;省擔保公司受託管理該項基金,負有依規依法嚴格審查的的重要職責。對福潤德公司和普田公司明顯存在的嚴重的不符合政策條件的問題,沒有認真審核把關,致使兩家家族企業順利騙貸,特別是代償200萬元造成國家專項基金受到嚴重侵害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據舉報人反映,省擔保公司為許多企業違規擔保,造成國家利益嚴重損失,應予追究。(李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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