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規範案例指導工作 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和統一 最高法發佈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

加強和規範案例指導工作 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和統一 最高法發佈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體新聞發佈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黃金龍,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二級高級法官王展飛出席發佈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佈會。


加強和規範案例指導工作 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和統一 最高法發佈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


加強和規範案例指導工作

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和統一

——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

新聞發佈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吳兆祥

(2020年1月14日)


各位記者朋友們:


大家上午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共27件案例,涉及知識產權、國家賠償、執行和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向各位媒體朋友介紹一下這三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和主要內容。


一、第22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和主要內容


(一)發佈第22批指導性案例的背景與意義


第22批指導性案例包括3件知識產權案例和1件國家賠償案例。這批案例專業性強、問題新穎,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審理的案件,有的案件當庭宣判,充分展現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


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和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都取得了新進展。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審判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標準更加統一,為各類創新創造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向國際社會充分展示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就,擴大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國際影響力。人民法院積極適應新時代國家賠償案件審理要求,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和救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第22批指導性案例的主要內容


本次發佈的第22批指導性案例包含3件知識產權案例,所涉法律適用問題疑難複雜,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對於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提高審判質效、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司法保護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都有重要意義。


指導案例113號《邁克爾•傑弗裡•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是備受社會關注的“喬丹”商標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之一,也是我院首個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庭審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明確了商標行政糾紛案件中主張在先姓名權保護需要滿足的條件,申請註冊商標損害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標準,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態度鮮明,立場堅定。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淨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同時,對於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積極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指導案例114號《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旨在明確商標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審查程序與法律適用標準相關裁判規則。該案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且當庭宣判的案件。本案宣判後,社會反響積極良好,認為此案平等保護了中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進一步樹立了中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負責任的大國形象。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要點對於優化國際商標註冊程序、督促商標行政機關積極履行包括馬德里協定在內的國際公約義務等方面有著較強的指導意義。本案為國際商標申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依法保護境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於宣傳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果,努力將中國法院打造成當事人信賴的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指導案例115號《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是由我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第一起知識產權案件。2019年7月16日,我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庭審理該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大法官敲響了知識產權法庭“第一槌”。該案判決標誌著專利等技術類案件統一上訴機制的順利啟動,闡明瞭功能性特徵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拓展了對功能性特徵的法律認識。同時該案明確了訴中行為保全的獨立價值,對於當事人既申請停止被訴侵權行為保全,又申請先行判決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認為需要作出先行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行為保全申請予以審查處理。該案判決對於完善技術類案件司法保護機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引起了國內外的高度關注,部分歐洲法官通過網絡觀看了庭審過程並對判決予以高度評價,在國內外產生了良好反響,提升了中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指導案例116號《丹東益陽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審的首例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陶凱元擔任審判長。該案例總結的裁判規則明確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確有錯誤造成申請執行人損害,被執行人無清償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償能力的,執行程序是否終結,不影響申請執行人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本案基本案情雖然並不太複雜,但是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近些年來,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錯誤執行賠償案件中,大部分賠償申請因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被駁回。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因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得不夠具體,另一方面也存在司法實務部門理解有所偏頗、適用不夠精準的問題。實踐中,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確實尚未終結,有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事實上確實存在明顯的執行錯誤,被執行人又長期沒有清償能力、也幾乎不可能再有清償能力。這些案件既執行不了,又難以進入國家賠償程序,給人民群眾留下“執行難”“賠償難”的負面印象,影響了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的形象,必須堅決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結本案,明確了對於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執行行為,已造成損害,被執行人毫無清償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償能力的案件,即使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第23批執行專題指導性案例的意義和主要內容


2019年,從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執行復議、執行監督案件中遴選出10個對執行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第23批指導性案例集中發佈。現在我向大家介紹一下該批指導性案例的背景、意義及主要內容。


(一)集中發佈執行專題指導性案例的背景與意義


過去幾年時間裡,人民法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力以赴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執行領域一批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了解決,人民群眾勝訴權益實現的獲得感進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落實“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統一指揮”工作職責,與各級法院共同努力,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執行制度、機制和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執行復議、執行監督等各類案件共3200餘件,依法處理了一大批執行爭議,有力維護了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權益。為充分發揮這些案件尤其是典型案例對執行實踐的指導作用,加強強制執行領域案例指導工作,堅持問題導向,以完善執行制度體系,確保執行權規範運行為目標,經嚴格審查、詳細論證,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0個案例作為執行領域指導性案例集中發佈。


執行領域的指導性案例,除具有統一裁決尺度,實現同案同判等普遍意義外,在當前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建立健全執行長效機制的下一步工作中,還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義。首先,目前強制執行領域的立法供給較為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制定了大量執行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但規則空白仍然存在,尤其是面對層出不窮、類型繁多的執行爭議,需要發揮指導性案例靈活性、精準性強的優勢,進一步解決執行工作中的法律適用難題,並與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立法、司法解釋等共同構成完整的執行規範體系。其次,執行復議和監督作為解決執行爭議的法定程序,除定分止爭外,還承擔著糾正錯誤執行行為、規範執行權運行、救濟當事人權利的重任。從典型個案中提煉出規則,對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以及解決消極執行、亂執行、選擇性執行等各類問題都具有積極作用。最後,通過指導性案例統一執行規範的適用標準,並以此為手段強化對下指導,既是進一步落實上級法院“三統一”職責,加強對下級法院監督指導的有力抓手,也是不斷提升執行工作水平,實現執行工作規範化和科學化的必要舉措。


(二)執行專題指導性案例的主要內容


本次集中發佈的十個執行指導性案例,具有實體與程序交織,公法與私法融合的共同特點,體現出正確的價值取向和規範重點,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嚴格認定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通過合理的執行程序設計,來真正落實和充分實現執行依據確定的民事實體權利,是強制執行的重要目標。如指導案例117號系涉票據執行案件,區分了原因關係、資金關係、票據預約關係和票據關係等四種法律關係,以民法中的債務加入理論為基礎,明確債務人用商業承兌匯票來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雖然開具並向債權人交付了匯票,但因匯票付款賬戶資金不足、被凍結等不能兌付的,不能認定實際履行了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對債務人繼續強制執行。再如指導案例118號涉及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生效判決如何執行的問題,為在執行程序中實現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本案明確了債權人可以債務人、受讓人為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受讓人自行向債務人履行返還義務時,未提前通知債權人,且債務人將返還的財產立即轉移,致使債權人喪失申請法院採取查封、凍結等措施機會,導致撤銷權訴訟目的落空的,屬於規避執行的情形,不能認定生效判決已經得到有效履行。


2、妥善處理和解協議履行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關係


不論是執行和解協議,還是執行外和解協議,其履行情況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踐中,和解協議通過何種程序影響執行,如何判斷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以及和解協議本身的爭議處理等,都是難點問題。本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對執行和解協議中的爭議問題作了進一步規範。如指導案例119號,明確了當事人執行程序開始前達成了和解協議並履行,又發生爭議的,債權人可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可以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執行異議有關規定解決。指導案例124號,一方面明確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對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產生爭議,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面,當事人對執行和解協議中原執行依據未涉及的內容,以及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另行解決。指導案例126號對如何判斷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尤其在存在瑕疵履行的情況下恢復執行的條件,提供了裁決標準。


3、合理界定執行權的性質與邊界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利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義務,實現債權人勝訴權益的活動。因此強制執行具有明顯的公法性,這決定了解決執行爭議時的法律適用規則。指導案例125號明確了目前普遍適用的網絡司法拍賣屬於強制執行措施,具有公法性質,應優先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處理相關爭議,以充分保護競買人的利益,維護司法拍賣的公定力和公信力。此外,強制執行權也有其邊界,尤其在涉及行政審批權時,要注意實現兩者協調配合,既充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又防止以執行代替行政權力。指導案例123號明確了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採礦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轉讓方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採礦權轉讓手續的,並非對採礦權歸屬的確定,法院的執行也只能以實現該合同所處的報批義務履行階段的目的為邊界。因此執行法院向相關主管機關發出協助辦理採礦權轉讓手續通知書,只具有啟動主管機關審批採礦權轉讓手續的作用,採礦權能否轉讓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審批決定。申請執行人請求變更採礦權受讓人的,也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判斷。


4、公平保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程序在保障及時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追求執行效率的同時,也要注意公平保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實現效率與公正的有機統一。指導案例121號針對協助執行義務人的權利保護問題,一方面明確查封標的物被他人保管的,該保管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另一方面又明確當保管合同或者租賃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賃費用的,協助執行人無繼續無償保管的義務,且處分保全標的物所得價款應優先支付保管費用等。指導案例122號針對查封順位在先的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保護問題,明確執行法院將同一被執行人的幾個案件合併執行的,仍應按照申請執行人的各個債權的受償順序進行清償,即使裁定以物抵債,也應嚴格在申請執行人應受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抵償債務,避免侵害順位在先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指導案例120號則體現了執行程序中合理運用實體法規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過在執行程序中適用一般保證的規則來平衡當事人與擔保人的利益。


三、第24批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的意義和主要內容


這批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與環資庭合作完成,從100多件涉生態環境保護案例中遴選出13個具有指導價值的案例,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第24批指導性案例集中發佈。現在向大家介紹一下近年來環境資源審判領域案例指導工作的進展,以及13個指導性案例的意義和主要內容。


(一)集中發佈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的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好涉及環境汙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以及環境治理與服務等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特別是,針對當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大氣、水、土壤環境汙染案件以及京津冀、長江經濟帶、黃河流域、大運河流域、粵港澳大灣區等重點區域生態保護案件,各級人民法院通過不斷提升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和專業化水平,強化運用綠色裁判理念說理釋法,產生了一批具有統一裁判尺度、完善審理規則以及評價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例,為助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截止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法院已經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中先後選取發佈15批共135個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形成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培育、篩選、發佈、研究、成果轉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機制,發佈的典型案例不僅在國內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有10件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還翻譯成英文納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數據庫並在其官網發佈,成為世界各國共享中國環境司法案例,瞭解中國環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此次發佈的第24批共13件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成果,濃縮了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的發展亮點。


(二)本次發佈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的主要內容


第一,體現了環境資源案件範圍的多元性。這13個案例在訴訟類型上,既包括私益訴訟,也包括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責任方式上,涉及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三種責任方式的統籌適用;在保護對象上,涵攝大氣、水、土壤、礦業、林業、漁業等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覆蓋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領域,環境案件特色鮮明,辨識度高。


第二,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理念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審理環資類案件中始終注重貫徹綠色原則,遵循預防優先理念,把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消滅在源頭或者控制在合理範圍內;遵循注重修復理念,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遵循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理念,促進構建源頭嚴防、過程嚴管、損害嚴懲、責任追究為內容的制度體系;遵循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統籌協調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指導案例129號為《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該案例確認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將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處置,造成環境汙染的,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在責任人提供有效擔保後判決其分期支付賠償費用的規則。


第三,體現了環境資源案件裁判規則的專業性。這13個案例涉及的均為生態環境保護審判領域特有的法律適用問題,包括環境介質可以自淨與不能自淨、合法排汙與非法排汙、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物質汙染和能量汙染等不同類型環境侵權案件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和責任承擔方式的差異和具體適用規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判斷標準等,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和專業性,有助於統一相關法律適用標準,規範司法行為。指導案例134號為《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訴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水汙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例確認如下裁判規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判令汙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責令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審查批准及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之前,汙染者不得恢復生產。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各類環境資源案件,並將發佈指導性案例作為推進精品化審判的重要手段,進一步發揮案例評價指引作用,不斷提高環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動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環境保護法律義務的良好社會氛圍。


2020年,我們要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和統一,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謝謝大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