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的法定職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的,補償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而不涉及到房屋承租人。但是若房屋被徵收,承租人也會受到損失,如停產停業損失、裝飾裝修的損失等。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的前述權益很難獲得保障。但是最近小編看到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案號為(2020)皖行終213號的《行政判決書》,小編認為該份判決切實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2020)皖行終213號的《行政判決書》指出雖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給予房屋所有權人,但裝修、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是承租人的損失,同時徵收行為作為一種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而一般人也不會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進行約定。因此,即便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徵收部門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但因承租人並沒有和出租人約定承租人的相關補償權益由著出租人代為主張,因此補償安置協議並不影響承租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承租人是否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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