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的,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而不涉及到房屋承租人。但是若房屋被征收,承租人也会受到损失,如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的损失等。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前述权益很难获得保障。但是最近小编看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20)皖行终213号的《行政判决书》,小编认为该份判决切实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020)皖行终213号的《行政判决书》指出虽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但装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是承租人的损失,同时征收行为作为一种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而一般人也不会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约定。因此,即便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因承租人并没有和出租人约定承租人的相关补偿权益由着出租人代为主张,因此补偿安置协议并不影响承租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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