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司法職能 依法打擊洗錢犯罪——喀什中院榮獲破獲案件有功先進單位

充分發揮司法職能 依法打擊洗錢犯罪——喀什中院榮獲破獲案件有功先進單位

充分發揮司法職能 依法打擊洗錢犯罪——喀什中院榮獲破獲案件有功先進單位

喀什中院榮獲反洗錢先進單位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喀什地區中心支行根據《新疆人民銀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獎勵辦法》,對破獲3起重大洗錢融資團伙案件有功單位和人員進行一次性獎勵。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榮獲破獲案件先進單位,刑一庭副庭長楊新蘭、法官廖靜靜榮獲破獲有功先進個人,人行喀什支行對先進單位給予物質獎勵。

洗錢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更是使得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還助長新犯罪的滋生,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擾亂了社會安全和穩定。

近年來,喀什中院與人行喀什支行以及其他反洗錢工作成員單位加強協調配合,在嚴厲打擊上游犯罪的同時,加大對下游犯罪的查處力度,致力於實現“打財斷血”,積極追贓挽損,大力打擊洗錢犯罪、掃黑除惡犯罪,為實現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而不斷奮鬥。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依法打击洗钱犯罪——喀什中院荣获破获案件有功先进单位

【普法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訊員 | 耿芳萍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依法打击洗钱犯罪——喀什中院荣获破获案件有功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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