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類建設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條件,擅自建設將會被拆除

設施農業用地政策調整和適度放鬆是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這主要是因為近年來隨著農業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設施農業快速發展,農業生產對生產設施依賴越來越高,用地需求不斷增大,且農業設施的種類、樣式不斷出新,原有的設施農業用地政策規定一般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對設施建設也有著諸多限制性規定,遠遠不能滿足設施農業發展需要。


設施農業是農業生產的一種方式,能夠較好地改善農業種植結構,極大地提高農業產出率,增強農產品的質量和品質,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在用地上應當給予大力支持。特別是種植類設施農業,農業設施對糧食等農作物產量提高作用很大,佔用基本就不應該受到限制;養殖類設施農業如果嚴格限制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在選址上侷限性就會很大,嚴重影響養殖業發展。


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有了一個較大的調整和放鬆,比如說明確了設施農用地可以使用基本農田,其中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通知》同時明確,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大變化、大調整、大放鬆,對農業生產是一個大好事,但最怕的就是有人曲解、歪解這個政策,打著設施農業的幌子亂佔耕地從事非農建設,造成“大棚房”問題的再度蔓延。對此,在各地近期出臺的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細則中,都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以下3類建設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擅自建設、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仍將被拆除。


01

對外經營性場所


設施農業是直接為農業生產提供便利的,設施農業建設要針對自家種植、養殖的農產品,比如說針對自家生產果蔬的冷藏保鮮設施、自家生產使用的農機農資存放庫等等,但不能無限擴大,不能對外經營,否則就是變了性質,比如說一些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秸稈處理、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等等,就超出了設施農業的範圍,如果建設必須按建設用地管理。


02

以農業為依託的非農建設


近年來一些地方建設觀光農業,把農業種養與旅遊觀光結合起來,讓人們走進農場,體驗農耕文化,觀賞美麗景色,休閒放鬆身心,這樣做國家是允許和鼓勵的,但不能以此建設與農業生產無關的設施,比如說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科研、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等,如果少量建設也要納入建設用地管理。


03

農業上下游產業


按照我們國家的土地使用管理政策法規,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建設用地、申請國有土地。設施農業是支持農業生產的一項好政策,符合直接服務農業生產條件的設施可以按農用地管理,但不能無限擴大。比如說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化無害化處理廠等一些農業上下游產業,就超出了設施農業用地的範圍,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3類建設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條件,擅自建設將會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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