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燈》原作者被判侵權,還要賠償一百多萬,誰的鍋?

4月27日上午,有媒體指出天下霸唱被判侵權《鬼吹燈》,作為原著作者的天下霸唱,不能繼續使用“鬼吹燈”進行創作,除非獲得玄霆公司的授權。只要玄霆公司授權,其他人卻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版《鬼吹燈》系列同人作品。


玄霆公司是起點中文網的運營商,也是《鬼吹燈》系列的版權所在公司,天下霸唱與《鬼吹燈》的版權訴訟由來已久,天下霸唱的《鬼吹燈之牧野詭事》因未取得版權公司的同意而擅用“鬼吹燈”的標識,因此被起訴。


天下霸唱的《鬼吹燈》系列一共有八部,其中並不包含《牧野詭事》,但是《牧野詭事》在宣傳的時候卻自稱是“最正宗的鬼吹燈系列”,引起了《鬼吹燈》版權公司的不滿,遂將原作者天下霸唱及其所在公司以及網絡播放平臺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的名義告上了法庭。


經過一審二審,判定網絡播放平臺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賠償150萬元,同時天下霸唱及其公司需要賠償玄霆公司11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即便是原作者,也不能隨意蹭《鬼吹燈》的熱度。


《鬼吹燈》原作者被判侵權,還要賠償一百多萬,誰的鍋?


在這裡,阿喵要給大家普及一個知識點:著作權的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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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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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鬼吹燈》原作者被判侵權,還要賠償一百多萬,誰的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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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天下霸唱在起點中文網開始連載小說《鬼吹燈》迅速走紅,突然有一天起點方通知他因為小說良好的市場表現,他將得到一筆獎金,但作為條件是他需要簽署一份合約。
天下霸唱在懵懵懂懂的情況下,把《鬼吹燈》系列著作權以10萬元的價格籤給了玄霆公司。


這份合約也意味著天下霸唱作為小說原作者,將失去兩部《鬼吹燈》共上下8本小說的影視改編買賣權利,甚至他被要求不能再以“鬼吹燈”為名創作小說,據估計,天下霸唱因此造成的損失高達8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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