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原作者被判侵权,还要赔偿一百多万,谁的锅?

4月27日上午,有媒体指出天下霸唱被判侵权《鬼吹灯》,作为原著作者的天下霸唱,不能继续使用“鬼吹灯”进行创作,除非获得玄霆公司的授权。只要玄霆公司授权,其他人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版《鬼吹灯》系列同人作品。


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也是《鬼吹灯》系列的版权所在公司,天下霸唱与《鬼吹灯》的版权诉讼由来已久,天下霸唱的《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因未取得版权公司的同意而擅用“鬼吹灯”的标识,因此被起诉。


天下霸唱的《鬼吹灯》系列一共有八部,其中并不包含《牧野诡事》,但是《牧野诡事》在宣传的时候却自称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引起了《鬼吹灯》版权公司的不满,遂将原作者天下霸唱及其所在公司以及网络播放平台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名义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判定网络播放平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150万元,同时天下霸唱及其公司需要赔偿玄霆公司11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即便是原作者,也不能随意蹭《鬼吹灯》的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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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阿喵要给大家普及一个知识点:著作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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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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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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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天下霸唱在起点中文网开始连载小说《鬼吹灯》迅速走红,突然有一天起点方通知他因为小说良好的市场表现,他将得到一笔奖金,但作为条件是他需要签署一份合约。
天下霸唱在懵懵懂懂的情况下,把《鬼吹灯》系列著作权以10万元的价格签给了玄霆公司。


这份合约也意味着天下霸唱作为小说原作者,将失去两部《鬼吹灯》共上下8本小说的影视改编买卖权利,甚至他被要求不能再以“鬼吹灯”为名创作小说,据估计,天下霸唱因此造成的损失高达8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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