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和《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1.已取得的證書,繼續有效:
-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2.今後監理證書將合併為一個,全國通用。
- 證書由人社部統一印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 考試專業科目分為 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土木建築工程專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3.報考要求:
在北京、上海等試點地區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4.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5.考試成績:
- 4年為一個週期滾動。(當前為“2年一個週期滾動”)
- 參加原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並在有效期內的,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4年為一個週期管理。
6、考試設4個科目,其中2個基礎科目,2個專業科目。對應關係如下:
7、持註冊證書和印章執業。
-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註冊證書編號規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
- 執業印章由監理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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