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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是我們經常聽到的法律名詞,是指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當事人申請監督民事調解書的案件。我們在接待申請監督人張大姐時瞭解到,該起侵權之訴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雙方簽字領了調解書後,張大姐後悔了,到法院上訴,卻被告知民事調解書不能再上訴,她又去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又以沒有證據證實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裁定駁回再審請求。張大姐最後來到檢察院民行部門,問這種情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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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再審的四種情形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這裡的當事人,是指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根據本案,張大姐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調解過程“違反自願原則”,且經過審查,調解書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院駁回了張大姐的再審申請。
二、法院自行啟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當人民法院發現調解書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自行啟動再審進行糾錯。
三、案外人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規定適用於對調解書處分的執行標的物有獨立請求權的案外人,也就是說調解內容涉及第三人利益,卻無法通過新的訴訟解決時,可以申請再審。
四、調解書損害“兩益”
什麼是“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如果該案經審查,發現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這“兩益”時,檢察機關民行部門將啟動監督程序。
因此,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只能依據“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這兩個事由提出,而不能以對案件事實有異議為由申請再審。
小察老師
那麼檢察機關在什麼情形下啟動對民事調解書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檢察機關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兩益”的情形下,可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問題又來了,像張大姐這樣當事人申請的案件,經審查又不涉及損害“兩益”的案件,檢察機關是不是不能監督了?NONONO!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九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二)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張大姐的這種情況,是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
小結
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簽字送達後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律效力等同於判決書,但不同於民事判決書可以進行上訴,因此在實踐中,調解書的再審難度可以說比判決書、裁定書的再審還要難。訴訟當事人在達成調解時一定要重要的事情想三遍,慎之又慎再下筆簽字,避免遇到像張大姐一樣的問題。
供稿:劉嬋娜
審核:李鎮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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