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不善停產,員工在家待業5年,法院:依然存在勞動關係

公司經營不善停產,員工在家待業5年,法院:依然存在勞動關係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案件(案號(2019)鄂2827民初1789號),家住湖北鳳縣的唐某,從2006起便在某煤礦公司從事煤礦管理工作。2013年12月,所在公司因經營不善被迫停產,唐某從此待業至今。2019年7月,唐某向來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該院確認其與煤礦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時要求該公司支付其工資併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材料不齊備為由,於同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隨後,唐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在200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系確認勞動關係糾紛,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書面勞動合同,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職工名冊證明原告與其不存在勞動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被告沒有提出有效證據證明其與原告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被告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結合現有證據,綜合考量,最終確認雙方在200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析:現實中,唐某這樣的遭遇並不少見,公司因各種原因通知員工回家待業,不解除勞動合同,亦長時間不安排員工上崗,造成雙方勞動關係中止的狀態。這種情況下,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未解除。如果員工與新單位建立新的勞動關係,那麼原來的勞動關係將自動中止。但如果員工就是執著的等待單位的召喚,就像唐某一樣,一等5年,10年,甚至更久,勞動關係是不會自動解除的。而勞動關係不解除意味著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員工的繳納社保,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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