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069 證券簡稱:銀鴿投資 公告編號:臨2020-02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 法院受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額:400,080,000.00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案件尚未開庭,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最終實際影響需以公司訴訟及後續法院判決或執行結果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充分注意投資風險。

近日,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20】豫11民初字第15號) 等訴訟文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訴訟被起訴的基本情況

受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北京通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邵波,北京市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按照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票面記載金額向原告支付人民幣400080000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事實和理由

2017年8月10日,原告北京通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河南融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署了《人民幣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案外人河南融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交付款項370,981,761元,河南融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其持有的、出票人為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額為400080000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原告,作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還款來源之一。

因案外人河南融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約定還款;近日,原告向被告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原告作為依法背書受讓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據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在案涉票據到期後、原告提示付款的情形下,被告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票面金額依法足額付款。

三、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由於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訴訟事項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無法確定,最終實際影響需以公司訴訟及後續法院判決或執行結果為準。

對於上述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本公司將持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 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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