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吹風機上註冊“優樂美YOULEMEI”行不行?

2020年4月9日,“優樂美YOULEMEI”商標不予註冊複審行政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線上開庭進行審理。

本案原告吳某於2015年6月9日在電吹風、廚房用抽油煙機、水加熱器等商品上申請“優樂美YOULEMEI”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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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

在商標初審公告階段,本案第三人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之郎公司)提出異議。經過複審,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號“優樂美U.LOVEIT”商標在奶茶(非奶為主)等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申請的商標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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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1459號“優樂美U.LOVEIT”商標

原告吳某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吳某主張:

第三人喜之郎公司的“優樂美U.LOVEIT”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且訴爭商標系對原告在第11類商品上在先註冊的“優樂美YOULEMEI”商標的延續性註冊,並非複製、摹仿第三人的“優樂美U.LOVEIT”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電吹風、廚房用抽油煙機、水加熱器等商品與奶茶(非奶為主)等商品差別較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因此,原告認為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撤銷被訴決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答辯稱:

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號“優樂美U.LOVEIT”商標在奶茶(非奶為主)商品上已為相公公眾所熟知,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構成對“優樂美U.LOVEIT”的複製、摹仿,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易使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喜之郎公司相聯繫,從而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三人喜之郎公司述稱:

自2006年起喜之郎公司持續在各大媒體上對優樂美奶茶進行了大量宣傳,還聘請歌手周杰倫作為代言人進行推廣,廣告詞“你是我的優樂美”已為公眾廣泛熟知,“優樂美U.LOVEIT”商標在奶茶等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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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樂美奶茶廣告截圖/圖源中國新聞網

原告主張的在先商標申請日晚於第三人涉案馳名商標的申請日,且本案原告在店鋪招牌和宣傳海報上使用了“優樂美”文字及周杰倫的代言照片,其申請註冊訴爭商標具有“傍名牌”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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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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