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中"賭博機"該如何認定?

近年來

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犯罪頻發

實踐中

如何認定"賭博機"?


近日,第二市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與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就涉賭博機刑事案件中賭博機的認定存在的問題進行工作座談。


開設賭場罪中

會上,第二市區檢察院在進一步規範賭博機的認定依據、認定流程、認定文書的製作與審核等方面與市公安局達成共識,並就認定工作建章立制、強化認定人員責任心等方面提出建議。第二檢察部主任黃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副支隊長肖錦盛等參加座談。

【法律鏈接】:

關於開設賭場罪中賭博機的認定,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作出了《 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司法解釋 ,其中:

關於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關於賭博機的認定

對於涉案的賭博機,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並予以認定。對於是否屬於賭博機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檢驗報告。司法機關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檢驗人員出庭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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