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赌博机"该如何认定?

近年来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频发

实践中

如何认定"赌博机"?


近日,第二市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就涉赌博机刑事案件中赌博机的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工作座谈。


开设赌场罪中

会上,第二市区检察院在进一步规范赌博机的认定依据、认定流程、认定文书的制作与审核等方面与市公安局达成共识,并就认定工作建章立制、强化认定人员责任心等方面提出建议。第二检察部主任黄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肖锦盛等参加座谈。

【法律链接】:

关于开设赌场罪中赌博机的认定,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作出了《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司法解释 ,其中:

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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