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贓物流入超市再售店主買家雙雙被罰

“你進貨為什麼不走正規渠道,現對你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進行拘捕。”日前,橋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隊破獲一起系列入室盜竊案,抓獲嫌疑人一名,在跟進其銷贓渠道時,又查處兩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嫌疑人。


4月初,該局刑警大隊四中隊接到轄區一教育培訓機構報警,稱店內失竊,丟失3檯筆記本電腦和2臺手機,總價值2萬餘元。


經過警方調取監控和走訪偵查,最終鎖定嫌疑人徐某,並於4月3日在我市橋東區宣化路將徐某抓獲,其對盜竊教育機構事實供認不諱,並交代還曾盜竊橋西區內兩家便利店,竊取菸酒等財物。


“徐某,25歲,有偷盜前科,且為吸毒人員,往往這些人偷盜贓物後會很快變現購買毒品,為儘可能挽回失主損失,我們對其銷贓渠道進行追查,發現了徐某的‘下家’田某。”負責該案民警介紹。


田某,27歲,本市人,在居住小區自家房內開了一小超市。當民警按徐某指認找到他,並當場從他超市中搜到蘇煙、玉溪和江小白白酒等贓物時,田某隻承認是因為貪圖便宜才從徐某那裡進貨,並不知道其拿來的菸酒為偷盜所得。


後經過警方多方取證,證實田某還幫徐某出售了所盜筆記本電腦後,田某才最終承認銷贓行為。田某交代,徐某隔段時間便會拿來一些菸酒售賣,價值千元的物品他只需給四五百元便能買到手,感覺有利可圖,他便一直與對方建立著聯繫,後徐某將偷盜的3檯筆記本電腦及2部手機以1500元價格賣給他,他又轉手將其中一臺以700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


後警方找到了筆記本電腦買家張某,追回了贓物,並對其予以行政處罰。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處理中。■相關鏈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以並非只有直接參與盜竊才構成犯罪,參與接、銷他人犯罪所取得財物也同樣犯罪,本案中,田某因私利明知贓物而購買銷贓,張某則明知筆記本低於市場價格而購買,兩種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請大家提高警惕,不要貪一時的小便宜,或抱著僥倖心理購買贓物,否則面臨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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