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赃物流入超市再售店主买家双双被罚

“你进货为什么不走正规渠道,现对你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进行拘捕。”日前,桥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破获一起系列入室盗窃案,抓获嫌疑人一名,在跟进其销赃渠道时,又查处两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


4月初,该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接到辖区一教育培训机构报警,称店内失窃,丢失3台笔记本电脑和2台手机,总价值2万余元。


经过警方调取监控和走访侦查,最终锁定嫌疑人徐某,并于4月3日在我市桥东区宣化路将徐某抓获,其对盗窃教育机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还曾盗窃桥西区内两家便利店,窃取烟酒等财物。


“徐某,25岁,有偷盗前科,且为吸毒人员,往往这些人偷盗赃物后会很快变现购买毒品,为尽可能挽回失主损失,我们对其销赃渠道进行追查,发现了徐某的‘下家’田某。”负责该案民警介绍。


田某,27岁,本市人,在居住小区自家房内开了一小超市。当民警按徐某指认找到他,并当场从他超市中搜到苏烟、玉溪和江小白白酒等赃物时,田某只承认是因为贪图便宜才从徐某那里进货,并不知道其拿来的烟酒为偷盗所得。


后经过警方多方取证,证实田某还帮徐某出售了所盗笔记本电脑后,田某才最终承认销赃行为。田某交代,徐某隔段时间便会拿来一些烟酒售卖,价值千元的物品他只需给四五百元便能买到手,感觉有利可图,他便一直与对方建立着联系,后徐某将偷盗的3台笔记本电脑及2部手机以1500元价格卖给他,他又转手将其中一台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


后警方找到了笔记本电脑买家张某,追回了赃物,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处理中。■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并非只有直接参与盗窃才构成犯罪,参与接、销他人犯罪所取得财物也同样犯罪,本案中,田某因私利明知赃物而购买销赃,张某则明知笔记本低于市场价格而购买,两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请大家提高警惕,不要贪一时的小便宜,或抱着侥幸心理购买赃物,否则面临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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