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財起意,青島即墨一男子在銀行持刀搶劫


見財起意,青島即墨一男子在銀行持刀搶劫

被告人鄧某於2019年12月17日21時許在青島市即墨區某超市旁,趁被害人王某在銀行ATM機取款時,持水果刀脅迫王某,搶劫其現金人民幣3000元后逃離現場。後將其中的2600元存入其銀行卡中消費。鄧某於同年12月18日被抓獲。

即墨法院查明,被告人鄧某在偵查階段退賠被害人王某人民幣3000元取得諒解。

即墨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鑑於鄧某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賠,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鄧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隨案移送供犯罪所用水果刀一把予以沒收,銀行卡一張發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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