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對評標標準進行擴大解釋或細分,會對評標有何影響?

評標委員會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進行評分,不得對評標標準做擴大解釋或細化,更不能更改評標標準,否則評標無效。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典型案例:(2014)浙杭行終字第392號

裁判觀點:根據該招標文件第四章“評標辦法及標準”的規定,投標產品的市場成熟度評分標準中並未規定只有龍盒材料為聚碸的旋轉式小鼠籠具的採購合同才能得分,故省財政廳認為評標委員會對於猴黃公司提供的PEI材質的合同一律不予認可,是對招標文件做了更為嚴苛的細化解釋,違反了《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修改或細化採購文件確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之規定,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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