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個人勞務報酬的稅務風險防範

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經常發生委託個人提供勞務服務的情況,如工業務企業將一些零星機加委託給個人承擔、設計類公司將某個小項目委託給個人設計製作、貿易公司將水暖電交給個人維護保養等。企業在支付個人勞務報酬時,不經意間給自己挖了個坑,將企業置於涉稅風險中。

一、相關政策梳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企業支付勞務報酬,無論金額大小,都應該在納稅申報時,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申報。

2、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3、《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依法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6、《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有下列屬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應取得而未取得的發票;

(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3)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額;

(4)自行填開發票入帳;

(5)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二、處理方法分析及風險防範

企業在支付個人勞務報酬時,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企業支付勞務報酬時,既不索要發票,也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依據個人出具的收款收據或企業內部設計製作的“勞務用工單”或“勞務報酬支付憑證”等,經相關人員簽字後,直接列支費用。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起徵點(500元)以下)免徵增值稅,無須開具發票;超過起徵點須全額繳納增值稅,並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

這種處理方法有兩方面的錯誤,一是企業未按稅法規定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面臨被稅務機關處以應扣未扣稅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的風險;二是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勞務服務金額500元以下無須提供發票),面臨被稅務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風險。

2、企業支付勞務報酬時,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不索要發票,直接以個人收款收據或內部憑證列支費用。

《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這種處理方法,屬於《發票管理辦法》“未能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形”,會為企業留下涉稅風險。

3、支付勞務報酬時,依據個人出具的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不再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申報工作,直接以發票列支費用。

對於個人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的處理,要特別關注開票品目;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所得”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非經營所得,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對不屬於生產、經營性質,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單位取得的個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要關注一下備註欄,如果發票備註欄標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或預扣繳”,企業就負有代扣代繳義務,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委託個人進行相關的服務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好各種涉稅問題,防範稅務風險。

企業支付個人勞務報酬的稅務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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