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152期--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通行引發的交通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152期--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通行引發的交通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152期--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引发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9月7日15時20分許,李某駕駛“歐派”兩輪電動車行駛至錦豐路實施右側超車時,與饒某駕駛的“綠風”兩輪電動車發生相撞。造成饒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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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152期--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引发的交通事故

1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據現場勘查、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李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饒某駕駛機動車道路上行駛,為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2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1. 李某駕駛“歐派”兩輪電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

2. 饒某駕駛“綠風”兩輪電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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