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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7日15时20分许,李某驾驶“欧派”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锦丰路实施右侧超车时,与饶某驾驶的“绿风”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饶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1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饶某驾驶机动车道路上行驶,为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2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 李某驾驶“欧派”两轮电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2. 饶某驾驶“绿风”两轮电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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